廣東省擁軍優屬規定
第一條 為做好擁軍優屬工作,加強軍政軍民團結,保衛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自覺履行擁軍優屬的職責和義務。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擁軍優屬工作,并作為其任期目標管理和政績考核的內容。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保障駐軍糧油、水電、燃料、副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的供應;支持和配合駐軍完成軍事訓練、戰備執勤、軍事演習、國防施工、營房建設等任務;支持幫助高山、海島、邊遠地區的駐軍做好水、電、道路、交通、通信等基礎設施建設和農副業生產,改善駐軍工作和生活條件。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并動員社會各界開展智力擁軍和科技擁軍活動,幫助駐軍開展文化教育和科技培訓,協助培養軍地兩用人才。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并動員社會各界關心支持軍休所、軍供站、優撫醫院、光榮院建設,扶持優撫對象發展生產。
第六條 保護軍事設施的安全,不得占用或者毀壞軍事設施。
在建設開發或者施工過程中,涉及軍事設施時,應當事前與駐軍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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