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定公務員身份的依據和條件
《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具有行政編制、有國家財政供養、行使管理國家職能,三者缺一不可。因此,不具有行政編制的,都不是公務員。
二、公務員的范圍
根據《公務員法》對公務員的界定和有關部門對公務范圍的司法解釋,我國公務員的范圍大致包括以下5個方面:
1.國家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所有工作人員,包括各級政府機關、人大和政協機關工作人員;
2.法官、檢察官。根據其職務特點和《公務員法》第三條的規定,另行設置法官、檢察官職務,與法官法、檢察官法相銜接;
3.民主黨派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
4.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鑒于其性質雖然不同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在傳統管理上歷來屬于干部范圍,對其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
5.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對其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
三、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的界定
1993年公務員制度實施以來,經各級人事部門批準,很多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列入了依照公務員管理的范圍之內,《公務員法》第106條也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批準參照本法進行管理。因此《公務員法》實施后依照公務員管理變成了參照公務員管理,但是其本質并沒有改變。
所謂參照公務員管理,就是履行公共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實行公務員的人事制度,人員享受公務員的待遇和權利,履行公務員的義務。
四、公務員與參公人員的區別
公務員與參照公務員管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有區別的,公務員是行政編,參公和事業單位都是事業編,但公務員與參公待遇是一樣的,事業編與前兩者在身份與性質有著本質的區別。
一是編制不同。參公人員還是事業編制人員,非行政,而根據《公務員法》,公務員必須有行政編制。原本只有公務員和事業編兩種編制,但由于一些事業單位具有行使政府相關權力的職能,但是其單位的職工卻沒有公務員身份,而編委會又不可能審批通過擴大行政編的編制,于是參照公務員管理機關事業單位這一具有中國特色的中間衍生產物就產生了,參照公務員管理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編制是事業編,但參照公務員法管理。
二是名稱不同。參公人員的名稱為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從廣義上講具有公務員身份,但從嚴格意義上來講不能算是正式的國家公務員。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需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屬于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二是具有法律法規賦予的管理職能。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后經過本單位申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審核后,報上一級政府人事部門審批,經過批準后這個單位叫做參公單位,參公單位的人員符合登記條件的,經過同級政府人事部門登記后才能享受公務員待遇。參公的叫單位,不叫機關。
三是轉任不同。從公務員單位調到參公單位,編制就由行政編變成了事業編制,反之亦然,參公單位調到公務員單位,身份就由事業編制變成了行政編制,公務員和參公人員是可以互通的。參公人員要轉任到行政機關有些省份是允許的,但有些省份是不允許的,全國沒有統一的標準。比如在山東省,參公人員想轉任到機關當公務員要看這個單位有無多余的行政編制,而公務員轉任則無此限制,因此參公人員轉任比公務員轉任有難度,另外如有多余的行政編制參公人員轉行政也要進行考試。
五、參公人員與公務員、普通事業單位人員的主要區別
參公人員和公務員的職務晉升、工資待遇、住房等待遇完全按照公務員法來實施。參公人員與公務員的主要區別:不是行政編制不是公務員,到了退休后按事業退休人員處理。參公人員與普通事業編制人員的主要區別:可以參加公務員交流、有非領導職務、享受公務員待遇。可見,參公身份是介于行政編制和普通事業編制之間的一種特殊事業編制身份。
六、事業編制單位的分類
事業編制單位除了參公單位外,分為全額撥款單位、差額撥款單位和自籌自支單位。主要包括以下單位:國務院各監管委員會、專利局、統計系統、各城調大隊、海事局系統、各所、各監管站、各協會等社團組織(“社會團體”、“協會”、“國務院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監管委員會”,一般均為參公;“其他單位”、“海事系統”、“機關輔助職位”、一般均為事業單位的事業編制)。省市一級中,各中心、站、協會、省垂管基層分局、大隊等都是事業單位,不同的是有些是參公事業單位,有些是普通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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