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4/2/21 13:50:10 來源:中大網校
點擊關注微信:
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加強國防和軍隊建設,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保持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軍隊轉業干部,是指退出現役作轉業安置的軍官和文職干部。
第三條 軍隊轉業干部是黨和國家干部隊伍的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資源,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軍隊轉業干部為國防事業、軍隊建設作出了犧牲和貢獻,應當受到國家和社會的尊重、優待。
第四條 軍隊干部轉業到地方工作,是國家和軍隊的一項重要制度。國家對軍隊轉業干部實行計劃分配和自主擇業相結合的方式安置。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干部由黨委、政府負責安排工作和職務;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由政府協助就業、發給退役金。
第五條 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堅持為經濟社會發展和軍隊建設服務的方針,貫徹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盡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則。
第六條 國家設立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機構,在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下,負責全國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相應的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機構。
第七條 解放軍總政治部統一管理全軍干部轉業工作。
軍隊團級以上單位黨委和政治機關負責本單位干部轉業工作。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負責全軍轉業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干部的移交,并配合當地黨委、政府做好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
第八條 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干部是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時完成軍隊轉業干部安置任務。
第九條 軍隊轉業干部應當保持和發揚人民軍隊的優良傳統,適應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服從組織安排,努力學習,積極進取,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貢獻力量。
第十條 對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貢獻突出的軍隊轉業干部和在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個人,國家和軍隊給予表彰獎勵。
(責任編輯:liushengb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