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軍轉干考試法律專業知識講解一
第一部分 有關法的基本知識
一、法的概念與特征
法律是由一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為規范。
法的特征:
1. 法律是一種行為規范。
2. 法律是通過國家制定或認可的。
3. 法律是通過規定社會關系參加者的權利和義務來確認、保護和發展一定的社會關系。
4. 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社會規范。
5. 法律是在國家權力管轄范圍內普遍有效的社會規范。
法的本質——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集中體現 。
法律所體現的統治階級意志的內容是由這個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
我國社會主義法律本質上是工人階級領導的廣大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體現。
二、法律的作用
1.法律的規范作用http://www.junzhuan100.comhttp://www.junzhuan100.comhttp://www.junzhuan100.com
分為指引作用、評價作用、教育作用、預測作用、強制作用。
2.法律的社會作用
法律的社會作用包括管理社會公共事務和護階級統治兩個方面。
三、法系
大陸法系,又可稱為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羅馬法系、羅馬——日耳曼法系,它是以羅馬法為基礎而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法國和德國是該法系的兩個典型代表。
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它首先產生于英國,后擴大到曾經是英國殖民地、附屬國的許多國家和地區,包括美國、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馬來西亞、新加坡、澳大利亞、新西蘭以及非洲的個別國家和地區。
我國是社會主義法系
四、法律的淵源
我國法律的淵源主要為以憲法為核心的各種制定法,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經濟特區的規范性文件、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法規、國際條約、國際慣例等。
1、憲法
憲法是最根本的法律的淵源,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
2、法律
法律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全國人大制定的叫基本法律,
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叫普通法律。
法律的地位和效力僅次于憲法。
3、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僅次于憲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規
地方法規——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
只有四類可制定:
1) 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
2) 省級政府所在市人大及其常委會
3) 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會 (國批市)
4) 經濟特區市人大及其常委會 主指深、汕頭、廈門、珠海
5、規章
規章分為:
1)部門規章——國務院各部委及與其他地位相當
2)地方規章——地方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規章的主體只能是政府,也稱為政府規章,又稱為行政規章
部門規章的特點是行業行政管理
地方政府規章的特點是地方行政管理
有權制定規章的地方政府有:
1) 省級政府;
2) 省級政府所在市政府;
3) 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政府;
4) 經濟特區市政府。
6、法律解釋)
法律解釋的分類
法定解釋,也稱有權解釋、正式解釋,是指對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約束力的解釋。根據解釋的國家機關的不同;法定解釋又可以分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種解釋。
立法解釋——在我國立法解釋權屬于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行政解釋——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解釋,也稱行政解釋,是指由國務院及其主管部門對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及其主管部門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解釋。
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是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對司法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做的解釋。司法解釋分為最高人民法院的審判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檢察解釋和這兩個機關聯合作出的解釋。審判解釋和檢察解釋有原則性分歧時,應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或決定。
非正式解釋——通常也叫學理解釋,一般是指由學者或其他個人及組織對法律規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解釋。
7、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及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制定的自治條例與單行條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無權)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
民族自治地方只有三級:區、州、縣
8、國際條約、協定,國際慣例
法律沖突時的適用:
上位法優于下位法
新法優于舊法
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如軍人犯罪;治安管理處罰法優于行政處罰法
國際法優于國內法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