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文規則是控制公文行文對象、方向和方式等方面的有關規定。正如城市的交通管理規則一樣,有效地規范著各種社會組織之間公文的有序運行,確保公文現行執行效用的順利實現。
一、遵守行文規則的客觀必要性
為確保公文迅速、準確地傳遞,避免行文紊亂,防止公文“旅行”,國家有關部門制定了控制行文數量及行文方向、行文方式的有關規定,這就是行文規則。
遵守行文規則的客觀必要性:第一,加強對文件傳遞過程的控制,使文件的行文方向正確,傳遞速度合理,保證文件準確、快捷地到達目的地;第二,使機關之間相互行文有法可依、有規可循,以維護正常的行文秩序,防止行文紊亂;第三,加強對文件數量的控制,精簡公文,簡化手續,以提高機關行政管理的效率。
二、行文規則的基本內容
(1)根據機關之間的工作關系行文。各機關的組織系統、歸屬、職權范圍,決定機關之間的工作關系,主要有4種類型,即同一組織系統中的上、下級機關間的領導與被領導的隸屬關系;同一專業系統中上級主管業務部門與下級主管業務部門之間的指導與被指導關系;同一組織系統中同級機關之間的平行關系;非同一系統任何機關間的不相隸屬關系。機關之間的工作關系決定公文傳遞方向,處于領導、指導地位的上級機關向被領導、指導的下級機關主送下行文;被領導、指導的下級機關應向上級領導、指導機關主送上行文;具有平行關系或不相隸屬關系的機關之間相互主送平行文。
(2)選擇適宜的行文方式,一般不得越級行文。行文方式是指機關之間公文傳遞的形式,分逐級行文、多級行文、越級行文和直接行文等多種。機關對外發文,應考慮需要和可能的條件,選擇適宜的行文方式。
逐級行文。為了維護正常的領導關系,有隸屬關系或業務指導關系的機關之間應基本采取逐級行文的方式,按逐級上報或下發文件,即只對直屬上一級機關或下一級機關制發公文,如果需要,再由上一級或下一級機關轉發。
多級行文。為加快公文傳遞,在必要時可采取同時向若干層級的上級機關或下級機關制發公文,包括直達基層組織和向人民群眾公布。
越級行文。為了維護組織或專業系統中的合理分工和正常的工作秩序,防止工作上的脫節、被動或抵觸,一般情況下避免越級行文。只有在下列情況下才能采用越級行文的方式:
一是由于情況特殊緊急,如逐級上報下達會延誤時機造成重大損失;二是經多次請示直接上級機關和抄送機關,問題長期沒有得到解決;三是上級機關交辦, 并指定直接越級上報的具體事項;四是出現需要直接詢問、答復或聯系的具體事項;五是控告、檢舉直接上級等。因特殊情況越級行文時,一般應抄送越過的機關。
直接行文。同級或其他不相隸屬的機關之間相互行文時采用。行文不受系統歸屬與級別層次的制約。
三、正確選擇主送機關與抄送機關
(1)正確選擇主送機關。除普發性公文外,一件公文通常只選擇一個主送機關,防止由于多頭主送而貽誤處理。除領導直接交辦的事項外,一般不應將公文直接報送領導個人。
(2)正確選擇抄送機關。屬下列情況的,在向主送機關發文時,應同時抄送:一是對下級機關的重要發文應同時抄報直接上級機關;二是受雙重領導的機關向上級機關請示,應明確主送機關和抄送機關,由主送機關答復;三是上級機關向受雙重領導的下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應抄送另一個上級機關;四是公文內容涉及有關機關的職權范圍,需要取得配合時應向其抄送。如屬下列情況,則不得抄送:一是請示在上報同時,不得向下級機關抄送;二是接受抄送的機關不得再向其他機關抄送;三是與公文辦理無關的機關不得抄送。
四、堅持“黨政分開”的原則
行政機關不得向黨的組織發布指令性公文,也不得以行政機關名義向黨的組織報告工作、請示事項。黨政機關應在各自的系統內制發文件,應盡量減少聯合發文。
五、聯合發文時,作者應是“同級機關”
同級政府之間、政府各部門之間,上級政府部門與下一級政府之間,政府及其部門與同級黨委、軍隊機關及其部門;政府部門與同級人民團體和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可以聯合發文。
聯合發文是以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名義行文,聯合行文的機關級別層次必須相同或相近。
六、行文前必須對有關問題協商一致
為維護政令一致,凡下行公文的內容涉及其他機關的職權范圍時,必須就有關問題協商一致,否則不得以自己的意見各自向下行文。
七、嚴格控制公文數量,簡化行文手續
機關行文必須注重實效,堅持少而精的原則,可發可不發的堅決不發;必須印發的要控制數量與范圍。
簡化行文手續,上下級各業務主管部門應盡量對口行文。經批準在報刊上全文發布的行政法規與規章可不再行文。發文機關應印制少量文本,供存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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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f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