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調整對象
行政法的調整對象主要包括四類:
(1)行政管理關系。即行政機關、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等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的過程中,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行政相對人之間發(fā)生的各種關系。
(2)行政法制監(jiān)督關系。即行政法制監(jiān)督主體在對行政主體及其公務人員進行監(jiān)督時發(fā)生的各種關系。
(3)行政救濟關系。即行政相對人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行政主體做出的行政行為的侵犯,向行政救濟主體申請救濟,行政救濟主體對其申請予以審查,做出向相對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濟的決定而發(fā)生的各種關系。
(4)內部行政關系。即行政主體內部發(fā)生的各種關系。
在上述四種行政關系中,行政管理關系是最基本的行政關系,行政法制監(jiān)督關系和行政救濟關系是由行政管理關系派生的關系,而內部行政關系則是從屬于行政管理關系的一種關系,是行政管理關系中的一方當事人──行政主體單方面內部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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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昆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