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的考核
定期考核的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
公務員處分
《公務員法》第56條規定,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公務員的辭退
《公務員法》第83條規定,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1)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2)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如確定該公務員不能勝任現職工作,一般應安排與其實際能力相適應的其他工作。公務員拒絕接受安排的,才可以予以辭退。
(3)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4) 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5) 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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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昆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