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金融機構體系與金融制度
一、我國的金融機構體系及其制度安排
目前,我國的金融機構體系主要包括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證券機構、保險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農村信用社、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小額貸款公司等。
(一)商業銀行
在我國的金融機構體系中,商業銀行是主體,并且以銀行信貸為主的間接融資在社會總融資中占主導地位。目前,我國的商業銀行體系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1)國有控股商業銀行。國家控股的商業銀行系從國家專業銀行演變而來,包括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這四家銀行自1979年以后陸續恢復、分設。其原來的分工是:中國工商銀行主要承擔城市工商信貸業務;中國農業銀行以開辦農村信貸業務為主;中國銀行主要經營外匯業務;中國建設銀行主要承擔中長期投資信貸業務。隨著金融改革的不斷深化,這四家銀行的傳統分工已逐步打破。1994年,原國家專業銀行的政策性業務被劃分出去,由幾家政策性銀行負責經營,國有專業銀行專營商業性業務,開始成為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從1999年開始,四家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剝離給四家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為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建立現代商業銀行經營體制、進行股份制改造創造了條件。
從2003年起,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先后進行股份制改造,并引進海外戰略投資者,成功地實現上市融資。中國農業銀行的股份制改革由于橫跨國有商業銀行和農村金融兩個領域,改革的涉及面廣,復雜性和難度很高,因此成為最后一家進行股改的國有大型商業銀行。2009年1月,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并于2010年7月成功上市融資。
目前這四家銀行的國有股份占絕對多數,成為國家控股的大型商業銀行。四家銀行采取的都是一級法人的總分行制,分支機構不是獨立的法人。
(2)股份制商業銀行。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我國陸續恢復、組建了一批新型股份制商業銀行。1987年4月,重新組建后的交通銀行正式對外營業,成為新中國成立以來的第一家股份制商業銀行。隨后,又成立了深圳發展銀行、中信銀行、中國光大銀行、華夏銀行、招商銀行、廣東發展銀行、興業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中國民生銀行、恒豐銀行(原為煙臺住房銀行),以及浙商銀行和渤海銀行,這些銀行即目前我國的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在組建開始就按照商業銀行的運行機制開展經營,呈現出較強的經營和發展勢頭。
股份制商業銀行的股本金來源除了部分來自國家投資外,主要來自境內外企業法人投資和社會公眾投資。
(3)城市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的前身是城市合作銀行。1995年國務院決定,在中心城市及發達地區城市信用社清產核資的基礎上,通過吸收地方財政、企業人股組建城市合作銀行。其服務領域是,依照商業銀行經營原則為地方經濟發展服務,為中小企業發展服務。1998年,城市合作銀行全部改名為城市商業銀行。
城市商業銀行在發展初期是按城市劃分而設立,不得在不同城市設立分支機構。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發展的需要,城市商業銀行開始突破原有地域,到其他城市設置分支機構,拓展發展空問,并陸續開始邁出引入境外戰略投資者、實現上市融資的步伐。
(4)農村銀行機構。目前,我國的農村銀行機構主要包括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和村鎮銀行三種形式。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是在農村信用社產權制度及經營機制改革基礎上成立的農村銀行機構。隨著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我國首批三家股份制農村商業銀行于2001年11月28日在江蘇省的張家港、常熟、江陰組建成立。在農村信用社基礎上改制組建股份制商業銀行,是我國農村金融體系改革的一大突破。2003年以來,國務院要求農村信用合作機構按照股權結構多樣化、投資主體多元化的原則,進一一步改革產權制度,依據不同地區農村信用社的發展情況,分別實行不同的產權形式。在經濟金融條件較好地區的信用社可進行股份制改造,建立農村商業銀行;暫不具備條件的信用社可比照股份制原則和做法,實行股份合作制,建立農村合作銀行;股份制改造有困難而又適合搞合作制的,進一步完善合作制,繼續發展農村信用社。此后,我國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得到較快發展。
農村商業銀行是由轄內農民、農村工商戶、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共同發起成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機構。主要任務是為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促進城鄉經濟協調發展。
農村合作銀行是由轄內農民、農村工商戶、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入股組成的股份合作制社區性地方金融機構。所謂股份合作制是在合作制的基礎上,吸收股份制運作機制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農村合作銀行的主要任務也是為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促進城鄉經濟協調發展。
村鎮銀行是指依據有關法律規定,由境內外金融機構、境內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境內自然人出資,在農村地區設立的主要為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村鎮銀行主要業務為支農支小,發起人或出資人中應至少有一家符合監管條件、管理規范、經營效益好的商業銀行作為主要發起銀行。在鄉(鎮)設立的,其注冊資本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在縣(市)設立的,注冊資本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根據國務院提出關于加大農村金融改革和扶持力度,有效解決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覆蓋率低、金融供給不足、競爭不充分等問題,切實提高農村金融服務充分性的要求,2007年3月1日,中國銀監會試點組建的我國第一家村鎮銀行——四川儀隴惠民村鎮銀行開業,標志著一類嶄新的農村金融機構正式誕生。截至2016年年末,全國已組建村鎮銀行1519家。
(5)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是中國郵政集團公司以全資方式出資組建的有限責任性質的銀行,該銀行于2006年12月經國家批準開業。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是在原郵政儲蓄機構的基礎上改革建立的。郵政儲蓄機構又稱郵政代辦儲蓄或郵政儲匯機構,它是指經國家批準,由郵電部門利用其遍布全國各地的營業網點資源,設置專柜或專門的儲蓄營業所、室,辦理儲蓄等業務的金融機構。目的是為方便群眾,聚集更多的社會閑散資金,為國民經濟發展提供資金支持。
成立后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繼續依托郵政網絡經營,按照公司治理架構和商業銀行管理要求,建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實行市場化經營管理。該銀行的市場定位是,充分依托和發揮網絡優勢,完善城鄉金融服務功能,以零售業務和中間業務為主,為城市社區和廣大農村地區居民提供基礎金融服務,與其他商業銀行形成互補關系,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6)外資商業銀行。自1979年首家外資金融機構在我國設立代表處以來,外資銀行已成為我國金融體系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和我國引進外資的一條重要渠道。
目前,我國境內設立的外資銀行可分為四類:一是外資獨資銀行,指在中國境內注冊,擁有全部外國資本股份的銀行;二是中外合資銀行,指在中國境內注冊、擁有部分外國資本股份的銀行;三是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的分行;四是外國銀行駐華代表機構,截至2015年年底,45個國家和地區的181家銀行在我國設立209家代表處;14個國家和地區的銀行在我國設立37家外商獨資銀行(下設245家分行)、2家合資銀行(下設7家分行,1家附屬機構)、1家外商獨資財務公司;26個國家和地區的77家銀行在我國設立94家分行。外資銀行在我國27個省(區、市)50個城市設立機構網點,較2003年年初增加30個城市。同時,35家外資法人銀行、45家外國銀行分行獲準經營人民幣業務,25家外資法人銀行、25家外國銀行分行獲準從事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業務,5家外資法人銀行獲準發行人民幣金融債。
2006年12月11日,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滿5周年。為履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五年保護期結束后全面開放銀行業的承諾,適應對外開放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實施銀行業的審慎監管,促進銀行業的穩健運行,我國開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對在我國的外資銀行實現國民待遇做出相關法律規定。
2014年12月,國務院修訂《外資銀行管理條例》,根據外資銀行在我國設立運營的實際情況,在確保有效監管的前提下,對外資銀行實施進一步開放措施,適當放寬外資銀行準人和經營人民幣業務條件。
(7)民營銀行。為引導和擴大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2014年三季度,5家民營銀行獲準籌建,分別是深圳前海微眾銀行、溫州民商銀行、天津金城銀行、上海華瑞銀行和浙江網商銀行。2014年12月12日,深圳前海微眾銀行獲準開業;2015年1月28日,上海華瑞銀行獲準開業。
(責任編輯: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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