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1984年以前,我國沒有專門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嚴格講沒有現代意義上的金融監管。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金融機構數量和種類的迅速增加,相應產生了金融業的無序競爭與違規經營問題,要求建立相應的監管機構以保持金融穩定。至此,中國人民銀行受國務院委托肩負起對銀行機構的監管任務,并多次實施監管體制的改革,建立金融監管責任制。
2003年4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設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對于銀行業的主要監管職能由中國人民銀行劃轉給中國銀監會,我國的金融業分業監管體制進一步得到發展。
1.中國銀監會的性質
中國銀監會是國務院直屬正部級單位。它根據國務院授權,統一監督管理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政策性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由中國銀監會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
2.中國銀監會的主要職責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中國銀監會在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并發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
(3)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4)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
(5)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
(6)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制定現場檢查程序,規范現場檢查行為,
(7)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并表監督管理一、
(8)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制定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c
(9)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統計數據、報表,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對銀行、抄自律組織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10)開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
(11)對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
(12)對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予以撤銷。
(13)對涉嫌金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丁作人員以及關聯行為人的賬戶予以查詢。對涉嫌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14)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活動予以取締。
(15)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16)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責任編輯: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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