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成立于1979年3月,當時和中國銀行是一個機構、兩塊牌子,直屬國務院領導,由中國人民銀行代管。
1982年12月,國務院決定國家外匯管理局與中國銀行分離,劃歸中國人民銀行領導,改稱中國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隨著我國對外開放和綜合國力的不斷增強,外匯管理工作愈益重要,隨后改稱中國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為國家外匯管理局。
1983年9月,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在中國人民銀行的領導下,統一管理國家外匯。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國家外匯管理局的主要職責是:
(1)設計、推行符合國際慣例的國際收支統計體系,擬定并組織實施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負責國際收支統計數據的采集,編制國際收支平衡表。
(2)分析研究外匯收支和國際收支狀況,提出維護國際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議,研究人民幣在資本項目下的可兌換。
(3)擬定外匯市場的管理辦法,監督管理外匯市場的運作秩序,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分析和預測外匯市場的供需形勢,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供制定匯率政策的建議和依據。
(4)制定經常項目匯兌管理辦法,依法監督經常項目的匯兌行為;規范境內外外匯賬戶管理c
(5)依法監督管理資本項目下的交易和外匯的匯人、匯出及兌付。
(6)按規定經營管理國家外匯儲備。
(7)起草外匯行政管理規章,依法檢查境內機構執行外匯管理法規的情況、處罰違法違規行為。
(8)參與有關國際金融活動。
(9)承辦國務院和中國人民銀行交辦的其他事項。
(責任編輯: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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