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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人事考試網:2013年價格鑒證師考試報考通知

發表時間:2013/5/14 9:27:04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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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3年價格鑒證師考試將于9月7日、8日舉行。 2013年廣西省價格鑒證師考試網上報名時間:2013年5月15日9:00至6月5日17:00;現場資格審核時間:6月4日-6月6日;繳費時間:6月4日9:00 -6月17日17:00 ;準考證打印時間:2013年8月30日10:00 至9月8日14:30

關于做好2013年度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考試廣西考區考務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事考試機構、自治區直屬機關各有關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關于做好2013年度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3〕 18號)精神,結合廣西實際情況,為做好2013年度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考試廣西考區考務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考試時間及科目

2013年9月7日上午08︰30-11︰00經濟學和價格學基本理論

下午13︰00-15︰30法學基礎知識

16︰30-19︰00價格政策法規

2013年9月8日上午09︰00-11︰30價格鑒證理論與實務

下午14︰00-16︰30價格鑒證案例分析

二、報考條件

凡符合原人事部、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關于印發〈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9〕66號)規定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考試。各地在組織報名過程中要嚴格審核報考條件。

三、報考程序

首次報考人員須完成網上填報、現場資格審核和網上繳納報名考試費等報考程序,方為報考成功。

非首次報考人員完成網上填報、網上繳納報名考試費即為報考成功。不需要到現場辦理資格審核確認手續。

(一)網上填報

1.填報時間。報考人員于2013年5月15日上午9∶00起至2013年6月5日下午17∶00止統一登錄廣西人事考試網(www.gxpta.com.cn)填報個人報考信息,報考人員按屬地原則選擇相應報名點。

2.填報流程。首次報考人員登錄廣西人事考試網報名系統填寫《2013年度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表》,同時上傳一寸當年正面免冠白底jpg格式電子證件照片(寬190×高233像素,30KB以下),具體操作按網上“照片上傳說明”進行。非首次報考人員登錄廣西人事考試網報名系統填寫《2013年度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表》。在表中只能對工作單位、聯系電話、考試科目進行一次性修改。

(二)現場資格審核

1.區直報名點現場資格審核時間:2013年6月4日至2013年6月6日(上午09∶00-12∶00 ,下午14∶00 - 17∶00)審核地點:南寧市桂春路9號廣西就業大廈一樓大廳廣西人事考試業務服務窗口。

各市報名點現場資格審核時間原則上與區直報名點一致。現場資格審核截止時間不推遲,如有特殊情況,須經廣西人事考試院同意后由各市另行通知。

2.現場資格審核提供材料。首次報考人員須攜帶單位初審并加蓋公章的報名表、居民身份證和符合報考條件的畢業證書及學位證書等相應證件(驗審原件,提交復印件)到所選擇的報名點現場辦理資格審核手續。符合免試科目條件的還須提供單位出具的免試證明(可登陸廣西人事考試網“辦事指南”欄目中參照“執業資格考試申請免試證明材料樣本”)和符合免試科目條件的相應證件(驗審原件,提交復印件)到所選擇的報名點現場辦理資格審核手續。

(三)網上繳納報名考試費

1.全區報名點全部實行網上繳費。首次報考人員現場資格審核通過后,自行登錄廣西人事考試網報名系統進行網上繳費;非首次報考人員在網上修改信息報名后,直接在網上繳費,具體操作按網上“網上繳費程序及相關說明”進行。

2.繳費時間。首次報考人員:2013年6月4日上午9∶00起至2013年6月17日下午17∶00止

非首次報考人員:2013年5月15日上午9∶00起至2013年6月17日下午17∶00止

3.收費標準。按照桂價費〔2005〕33號文件規定,報考人員須繳納報名費每人次10元,考試費每人每科60元。

4.票據領取。區直報名點報考人員:⑴憑網上繳費的資格考試報名表或本人居民身份證領取票據;⑵票據領取時間:網上繳費后于2013年5月15日-2013年6月20日每周一、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辦理,節假日不辦理;(3)票據領取地點:南寧市桂春路9號廣西就業大廈一樓大廳廣西人事考試業務服務窗口(所開票據均為事業性統一收據);(4)逾期不領取者,視為自動放棄。

各市報名點報考人員:各市報名點的發票領取方式由各市另行安排。

5.各市報名點組織報名費10元/人由廣西人事考試院返還支付。

(四)報考要求

報考人員對提交報考信息及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如提交虛假信息、材料的,一經發現,將按相關規定處理,取消報考資格;已參加考試且成績合格的,取消已取得專業技術資格,不給予發放資格證書;取得相應證書的,由證書簽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收回證書。情節嚴重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五)未按規定時間進行報名和繳費的報考人員視為自動放棄報考資格,不再受理補報手續。

四、準考證打印

報考人員于2013年8月30日上午10∶00起至2013年9月8日下午14∶30止可登錄廣西人事考試網打印準考證(須打印出照片, 黑白、彩色均可,無照片或自貼照片無效)。

五、試題類型

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考試設經濟學和價格學基本理論(客觀題)、法學基礎知識(客觀題)、價格政策法規(客觀題)、價格鑒證理論與實務(客觀題)、價格鑒證案例分析(主觀題)5個科目。主觀題在答題紙上作答,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

六、參加考試及注意事項

(一)應試人員應考時,考試用具只能攜帶黑色墨水筆、2B鉛筆、橡皮、無聲無文本編輯功能的計算器。

(二)考試時應試人員必須攜帶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準考證參加考試,兩證缺一不可。

(三)應試人員要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遵守考場紀律,若有違紀違規行為,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令第12號)處理。

(四)應試人員答題前要仔細閱讀應試人員注意事項(試卷封二)和作答須知(答題卡首頁),應使用規定的作答工具在答題卡劃定的區域內作答。

七、考場設置

本次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場設在南寧市,全區各地考生集中到南寧應考。

八、成績管理

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考試分為考全科、免一科2個級別。參加5個科目(級別為考全科)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3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參加4個科目(級別為免一科)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方可取得資格證書。

九、成績查詢與證書辦理

(一)考試結束三個月后考生可登錄廣西人事考試網或通過撥打中國電信號碼百事通電話(114 服務熱線或118114 服務熱線)語音查詢自己的成績,不收取信息費。咨詢電話:0771-5505211。

(二)證書辦理具體時間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站(http://www.gx.lss.gov.cn)中的“職業資格查詢”專欄公布為準。辦理地點:南寧市怡賓路6號(廣西政務服務中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窗口),咨詢電話:0771-5595807。

十、考試大綱及考試用書

考試大綱及考試用書問題請與中國價格協會聯系,聯系電話:010-68033566。

為服務考生,減少補訂考試用書傳遞環節,考生可登錄價格鑒證師考試網在線訂購2013年價格鑒證師考試教材考試用書

為幫助應考人員提高業務水平,增強應試能力,使考生在自學的基礎上能較好的掌握用書2013年價格鑒師考試的內容,可參加中大價格鑒證師考試網組織的2013年價格鑒證師考試培訓

十一、咨詢電話

網上報名考務咨詢:0771-5505211(廣西人事考試院考務部)

考試報名票據咨詢:0771-5853282(廣西人事考試院綜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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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2. 人事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關于印發〈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9〕66號)

附件1:

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根據原人事部、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關于印發〈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9〕66號)的規定,報考條件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經濟、法律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價格鑒證相關工作滿七年。

(二)取得經濟、法律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價格鑒證相關工作滿五年。

(三)取得經濟、法律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價格鑒證相關工作滿三年。

(四)取得經濟、法律專業碩士學位、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學歷,從事價格鑒證相關工作滿一年。

(五)取得價格鑒證相關專業博士學位。

(六)通過國家統一組織的經濟、會計、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初級資格,從事價格鑒證相關工作滿六年。

二、從事價格鑒證工作滿兩年,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經濟學和價格學基本理論》科目,參加《法學基礎知識》、《價格政策法規》、《價格鑒證理論與實務》、《價格鑒證案例分析》四個科目的考試。

(一)在全國實行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前,按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經濟、會計或審計系列中級專業技術職務。

(二)參加全國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經濟、會計或審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

三、凡符合《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以上報名條件者,均可報名參加考試。

附件2:

人事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關于印發《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價格監證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1999年6月17日 人發〔1999〕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人事勞動)廳(局)、職改辦,物價局(委員會),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干部)部門:

為適應我國司法、行政執法機關和仲裁機構辦理各類案件涉案標的價格鑒證的需要,規范價格鑒證行業管理,加強價格鑒證隊伍建設,提高價格鑒證人員素質,保證價格鑒證工作的客觀、公正,現將《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價格鑒證專業人員的準入控制,規范價格鑒證行為,提高價格鑒證人員素質和執業水平,保證價格鑒證工作的客觀、公正,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對價格鑒證行業關鍵崗位的專業人員實行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的統一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價格鑒證師是指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證書》,經注冊登記后,從事涉案標的價格鑒定、認證、評估工作關鍵崗位上的專業人員。

第四條 凡從事價格鑒證業務的機構,必須配備有一定數量的價格鑒證師。

第五條 人事部和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共同負責全國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考試、注冊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試

第六條 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兩年舉行一次。

第七條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組織考試大綱的擬定、培訓教材的編寫和命題工作,統一規劃、組織考前培訓等有關工作。

培訓工作按照與考試分開、自愿參加的原則進行。

第八條 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對考試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確定合格標準,組織實施各項考務工作。

第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經濟、法律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價格鑒證相關工作滿七年。

(二)取得經濟、法律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價格鑒證相關工作滿五年。

(三)取得經濟、法律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價格鑒證相關工作滿三年。

(四)取得經濟、法律專業碩士學位、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學歷,從事價格鑒證相關工作滿一年。

(五)取得價格鑒證相關專業博士學位。

(六)通過國家統一組織的經濟、會計、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初級資格,從事價格鑒證相關工作滿六年。

第十條 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人事部或其授權的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和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全國范圍有效。

第三章 注 冊

第十一條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或其授權部門為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的注冊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為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注冊的初審機構。

人事部和各級人事(職改)部門對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的注冊和使用情況有檢查、監督的責任。

第十二條 價格鑒證執業資格考試合格人員,應在規定時間內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的注冊,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考核同意,送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后,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或其授權部門統一辦理注冊手續,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核發《價格鑒證師注冊證》。

第十三條 申請注冊者應提供下列證明文件:

(一)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注冊申請;

(二)《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證書》;

(三)所在單位考核合格證明。

第十四條 凡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不能按本規定第十三條要求提供證明文件者,不予注冊。

第十五條 未取得《價格鑒證師注冊證》的人員,不得以價格鑒證師的名義從事價格鑒證業務。

第十六條 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注冊有效期一般為二年,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持證者應到原注冊機關重新辦理注冊手續。

再次注冊的,須提供所在單位考核合格和知識更新、接受繼續教育的證明。

第十七條 價格鑒證師注冊登記內容變更,須及時向原注冊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 價格鑒證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冊機關吊銷其《價格鑒證師注冊證》:

(一)連續二年以上(含二年)脫離價格鑒證工作的。

(二)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受刑事處罰的。

第四章 執 業

第十九條 價格鑒證師在經批準的價格鑒證機構執行業務,價格鑒證機構的業務范圍、工作規程須符合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價格鑒證師根據司法關、行政執法機關和仲裁機構辦理價格鑒定、認證、評估的需要,接受委托,執行相應業務。

第二十一條 價格鑒證師具有在價格鑒證報告上簽字的權力,并對價格鑒證報告的合法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 價格鑒證師應當遵守價格鑒證法規、執業守則及技術規程,保證價格鑒證結果的客觀公正,接受繼續教育和按規定參加執業培訓,為委托人保守秘密。

第二十三條 價格鑒證師承辦業務,由其所在單位統一受理并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條 價格鑒證師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價格鑒證機構執業。

第二十五條 價格鑒證師執行業務,可以根據需要查閱委托人的有關文件和資料,查看委托人的業務現場和設施,要求委托人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二十六條 價格鑒證結果失實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所在的價格鑒證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所在機構賠償后,可以向有關的價格鑒證師追償。

第二十七條 價格鑒證師與委托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委托人也可以要求有利害關系的價格鑒證師回避。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八條 價格鑒證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注冊機構可以給予警告、沒收非法所得、給予暫停執行業務、吊銷《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證書》、《價格鑒證師注冊證》和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或以虛假和不當手段獲得《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證書》、《價格鑒證師注冊證》的。

(二)未按規定辦理注冊、變更手續和未經注冊以價格鑒證師的名義從事價格鑒證業務的。

(三)利用執行業務之便,索賄、受賄,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價格鑒證業務的。

(五)同時在兩個以上價格鑒證機構執行業務的。

(六)與委托人串通或故意做不實的鑒證報告和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

(七)以個人名義承接價格鑒證業務的。

(八)因在價格鑒證及其管理工作中犯嚴重錯誤,受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

(九)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 被處罰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的人員,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作經濟師職務。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人事部和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為規范和加強考試工作管理,切實做好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考試從2000年開始實施,原則上每兩年舉行一次,一般在舉行考試年份的5月份進行。首次考試時間定于2000年10月。

二、人事部和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共同負責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考試的日常管理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或其授權部門負責。具體考務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

各地的考務工作,由當地人事(職改)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自行確定。

三、考試科目為:經濟學和價格學基本理論、法學基礎知識、價格政策法規、價格鑒證理論與實務、價格鑒證案例分析五個科目。

考試分五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考試時間為兩個半個時。

四、參加考試須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審核同意,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序和報名條件審查合格后,發給準考證,考生憑準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其直屬單位的報考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五、從事價格鑒證工作滿兩年,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經濟學和價格學基本理論》科目,參加《法學基礎知識》、《價格政策法規》、《價格鑒證理論與實務》、《價格鑒證案例分析》四個科目的考試。

(一)在全國實行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前,按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經濟、會計或審計系列中級專業技術職務。

(二)參加全國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經濟、會計或審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

六、凡符合《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九條和本辦法第五款規定的報名條件者,均可報名參加考試。

七、考場設在省轄市以上的中心城市。

八、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或其授權部門組織編寫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考試指定用書及有關參考資料,負責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考試的培訓管理工作。

九、各申請承擔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考試培訓的單位要具備場地、師資、教材等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人事(職改)部門審核推薦,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審批。

十、培訓必須堅持與考試分開的原則,參與培訓工作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及管理工作(包括命題和組織管理)。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愿原則。

十一、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考試、培訓及有關項目的收費標準須經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批準。

十二、要嚴格執行考試考務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切實做好試卷的命制、印刷、發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考場紀律,對違反考試有關規定者,要嚴肅處理,并追究領導責任。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事考試院

201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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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wr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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