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為規范和加強考試工作管理,切實做好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考試從2000年開始實施,原則上每兩年舉行一次,一般在舉行考試年份的5月份進行。首次考試時間定于2000年10月。
二、人事部和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共同負責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考試的日常管理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或其授權部門負責。具體考務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
各地的考務工作,由當地人事(職改)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自行確定。
三、考試科目為:經濟學和價格學基本理論、法學基礎知識、價格政策法規、價格鑒證理論與實務、價格鑒證案例分析五個科目。
考試分五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考試時間為兩個半個時。
四、參加考試須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審核同意,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序和報名條件審查合格后,發給準考證,考生憑準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其直屬單位的報考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五、從事價格鑒證工作滿兩年,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經濟學和價格學基本理論》科目,參加《法學基礎知識》、《價格政策法規》、《價格鑒證理論與實務》、《價格鑒證案例分析》四個科目的考試。
(一)在全國實行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前,按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經濟、會計或審計系列中級專業技術職務。
(二)參加全國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經濟、會計或審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
六、凡符合《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九條和本辦法第五款規定的報名條件者,均可報名參加考試。
七、考場設在省轄市以上的中心城市。
八、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或其授權部門組織編寫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考試指定用書及有關參考資料,負責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考試的培訓管理工作。
九、各申請承擔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考試培訓的單位要具備場地、師資、教材等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人事(職改)部門審核推薦,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審批。
十、培訓必須堅持與考試分開的原則,參與培訓工作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及管理工作(包括命題和組織管理)。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愿原則。
十一、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考試、培訓及有關項目的收費標準須經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批準。
十二、要嚴格執行考試考務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切實做好試卷的命制、印刷、發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考場紀律,對違反考試有關規定者,要嚴肅處理,并追究領導責任。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