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會計核算
一、總體要求
(一)會計核算的依據
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
(二)對會計資料的基本要求
(1)會計資料的生成和提供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的規定;
(2)提供虛假的會計資料是違法行為。各單位必須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偽造、變造會計資料,不得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
二、會計憑證
會計憑證是指記錄經濟業務發生或者完成情況的書面證明,是登記賬簿的依據。每個企業都必須按一定的程序填制和審核會計憑證,根據審核無誤的會計憑證進行賬簿登記,如實反映企業的經濟業務。
三、會計賬簿
會計賬簿是指由一定格式的賬頁組成的,以經過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全面、系統、連續地記錄各項經濟業務的簿籍。
四、財務會計報告
財務會計報告是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結構性表述。財務會計報告至少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或股東權益)變動表及附注。
財務會計報告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并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企業,還應由總會計師簽名并蓋章。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財務會計報告需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應隨同財務會計報告一并提供。
五、會計檔案管理
(一)會計檔案的內容
會計檔案是指單位在進行會計核算等過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記錄和反映單位經濟業務事項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等各種形式的會計資料,包括通過計算機等電子設備形成、傳輸和存儲的會計檔案。
(二)會計檔案的管理部門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檔案工作。
(三)會計檔案的歸檔
單位的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所屬機構(以下統稱單位會計管理機構),負責會計資料整理、歸檔、立卷,編制會計檔案保管清冊。
(四)會計檔案的移交
1.單位內部會計檔案移交
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后,可由單位會計管理機構臨時保管一年,再移交單位檔案管理機構保管。因工作需要確需推遲移交的,應當經單位檔案管理機構統一。單位會計管理機構臨時保管會計檔案最長不超過三年。出納人員不得監管會計檔案。
單位會計管理機構在辦理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移交手續。紙質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保持原卷的封裝。電子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將電子會計檔案及其元數據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電子會計檔案應當與其讀取平臺一并移交。
2、單位之間會計檔案移交
單位之間交接會計檔案時,交接雙方應當辦理會計檔案交接手續。交接會計檔案時,交接雙方應當辦理會計檔案交接手續。交接會計檔案時,交接雙方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所列內容逐項交接,并由交接雙方的單位有關負責人負責監督。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經辦人和監督人應當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
電子會計檔案應當與其元數據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電子會計檔案應該與其讀取平臺一并移交。
(五)會計檔案的查閱
會計檔案的查閱、復制和借出:
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相關制度利用會計檔案,在進行會計檔案查閱、復制、借出時履行登記手續,嚴禁篡改和損壞。
單位保存的會計檔案一般不得對外借出。確因工作需要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必須借出的,應當嚴格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六)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和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為10年和30年。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七)會計檔案的銷毀
單位應當定期對已到保管期限的會計檔案進行鑒定。經鑒定,仍需繼續保存的會計檔案,應當重新規劃保管期限;對保管期滿,確無保存價值的會計檔案,可以銷毀。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會計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會計憑證不得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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