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會計工作管理體制
一、會計工作的行政管理
(一)會計工作行政管理體制
我國會計工作行政管理體制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
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二)會計工作行政管理的內容
會計工作的行政管理主要包括:(1)制定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2)會計市場管理;(3)會計專業人才評價;(4)會計監督檢查。
二、會計工作的自律管理
我國會計工作的行業自律管理組織主要有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中國會計學會和中國總會計師協會。
三、單位內部的會計工作管理
(一)單位負責人的職責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應當保證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二)會計機構的設置
單位是否需要設置會計機構取決于單位規模的大小、經濟業務和財務收支的繁簡以及經營管理的需要等因素。
(三)會計人員的選拔任用
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該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的經歷;擔任總會計師,應當取得會計師任職資格后,主管一個單位或者單位內一個重要方面的財務會計工作時間不少于3年。國有大、中型企業或者國有資產占主導或控股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凡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不應再設置與總會計師職責重疊的行政副職。
(四)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親屬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
(責任編輯: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