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會計師專業能力考試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管理會計師專業能力考試,確保考試公平公正,根《中國總會計師協會章程》相關規定,特制定管理會計師專業能力考試辦法。
第二條 中國總會計師協會(以下稱中總協)培訓認證項目領導小組負責管理會計師專業能力考試的組織領導工作,包括制定考試工作方針,審定考試大綱,確定考試命題原則,處理考試組織工作的重大問題;管理會計師項目專家委員會負責管理會計師專業能力考試題庫開發、科目命題、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制定等工作;中總協資格認證部負責管理會計師專業能力考試的組織實施、試卷閱評及成績發布等工作。
第三條 管理會計師專業能力考試報名條件
管理會計師專業能力考試設四個級別,初級、中級、高級和特高級。目前組織實施的是初級和中級考試。
(一)管理會計師(初級)專業能力考試報名條件:
1、大專及以上院校財會類、管理類、統計類、計算機、工程類相關專業在校學生;
2、中專學歷,具備3年及以上企業、行政事業單位財務類、管理類、統計類、計算機、工程類等崗位工作經驗的人員;
3、大專及以上學歷的企業、行政事業單位財務類、管理類、統計類、計算機、工程類等崗位工作經驗的人員;
4、獲得會計、審計、統計、計算機、工程類等經濟類、管理類上崗證的人員。
滿足以上任意一項條件即可報名。
(二)管理會計師(中級)專業能力考試報名條件:
1、基本條件
(1)具有較高政治素質和政策水平,具有良好的社會誠信和職業道德;
(2)遵守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無違反財經法規與紀律的行為;
(3)熱愛本職工作,履行崗位職責,堅持原則,廉潔奉公。
2、具體條件
除具備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財會類、經濟類、管理類、統計類、計算機、工程類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之一;
2、大專以下學歷,從事財會類、經濟類、管理類、統計類、計算機、工程類等專業領域工作滿8年或在部門以上領導崗位任職滿3年;
3、財會類、管理類相關專業大專學歷,具備6年及以上企業、行政事業單位財務類、管理類、統計類、計算機、工程類等崗位之一工作經驗的人員;
4、財會類、管理類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具備5年以上企業、行政事業單位財會類、管理類、統計類、計算機、工程類等崗位之一工作經驗的人員;
5、財會類、管理類相關專業在校研究生;碩士以上學歷,工作滿3年的企業、行政事業單位財務類、管理類、統計類、計算機、工程類等崗位之一工作經驗的人員;
6、財會類、管理類相關專業取得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的企業、行政事業單位財務類、管理類、統計類、計算機、工程類等崗位之一工作經驗的人員;
7、獲得管理會計師(初級)專業能力證書滿3年的人員。
第四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考管理會計師專業能力考試
1、有違反《會計法》等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而受到懲處記錄;
2、有刑事犯罪記錄。
第五條 管理會計師專業能力考試科目
管理會計師(初級)專業能力考試設一科,即專業知識考試。
管理會計師(中級)專業能力考試設兩科,專業知識水平考試和能力水平考試。
考試為閉卷,采用計算機考試形式。有關考試計劃、考試時間及考試注意事項在中總協管理會計師專業能力認證網和管理會計師(初級)項目網予以公布。
第六條 報名參加管理會計師(初級)專業能力考試的人員須在管理會計師(初級)項目網站報名;報名參加管理會計師(中級)專業能力考試的人員須在中總協授權機構報名,報名人員須按中總協規定完成考前培訓課程,方可參加考試。
第七條 報名考試人員報名時須報相應級別的所有科目??荚囄赐ㄟ^人員可在考試之日起兩年內申請補考2次。
第八條 應考人員答卷由中總協資格認證部集中組織閱卷,考試成績由中總協培訓認證項目領導小組負責核準,由中總協資格認證部發布。管理會計師(初級)專業能力考試實行百分制,成績合格分數為60分;管理會計師(中級)專業能力考試的專業知識水平考試和能力水平考試兩科滿分200分,合格分數為120分。
考生對考試成績有異議的,可依據《管理會計師專業能力考試成績復核辦法》向中總協資格認證部提出復核申請。
第九條 考試成績合格的考生,中總協分別頒發《管理會計師(初級)專業能力證書》和《管理會計師專業能力證書》,為確保證書有效,持證人員每年須在項目網站進行后續教育,證書每兩年進行一次簽注。
第十條 參加管理會計師專業能力考試的應考人員及參與考務工作的人員,必須遵守管理會計師專業能力考試相關規則、守則等,違者按照《管理會計師專業能力考試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辦法》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 管理會計師專業能力考試的試題、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屬中總協涉密工作范疇,違反涉密工作相關規定的相關人員,中總協將追究其法律責任。每次考試的試題、參考答案、評分標準的保密期限,從該科目命題開始至該科目考試結束前允許考生離開考場時間止。命題人和閱卷人信息,以及經評閱的考生答卷,屬于工作過程中的內部管理信息,按照工作秘密管理,不對外公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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