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或者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可以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醫學成人學歷教育不作為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依據。但2002年10月31日前,成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各類高等學校遠程教育的醫學類專業學歷教育除外。
2002年10月31日前,職業技術學院、非醫藥衛生類專科學校醫學類專業學生,畢業后取得的醫學學歷可作為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的學歷依據。
師承人員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學力,并連續跟師學習滿3年。
第八條 師承人員的指導老師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醫類別中醫或者民族醫專業執業醫師資格;
(二)從事中醫或者民族醫臨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醫或者民族醫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有豐富的臨床經驗和獨特的技術專長;
(四)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信譽良好;
(五)在醫療機構中堅持臨床實踐,能夠完成教學任務。
第九條 師承人員應當與指導老師簽訂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統一式樣的師承關系合同。
師承關系合同應當經縣級以上公證機構公證,跟師學習時間自公證之日起計算。
第十條 指導老師同時帶教師承人員不得超過兩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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