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管理,保障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大同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公開招聘人員是指事業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由政府人事部門負責組織公開招聘,按規定程序辦理了聘用手續,現未納入本單位編制的人員。
第三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按單位同類在職人員管理,實行合同管理、按崗聘用、以崗定薪的原則。
第二章 公開招聘人員的管理
第四條 合同管理
(一)公開招聘人員須與用人單位簽訂聘用合同,約定聘用期限、明確工作崗位、職責任務、工資福利待遇。聘用合同須經政府人事部門鑒證。履行聘用合同期間,有關權益保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合同約定的條款執行。
(二)公開招聘人員的人事檔案一律由用人單位負責管理。公開招聘人員無人事檔案的,用人單位應按照政策規定為其建立人事檔案。
第五條 教育培訓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行先培訓后上崗。政府人事部門和用人單位對公開招聘人員要集中進行培訓,用人單位要加強對公開招聘人員平時思想政治、法律法規等方面的教育,積極支持公開招聘人員參加相關業務培訓。
第六條 考核
(一)用人單位應結合工作實際對公開招聘人員試用期內進行嚴格考核,并將試用期滿后考核結果報政府人事部門確認。
(二)公開招聘人員的年度考核,按照《山西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暫行辦法》(晉人字[2004]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公開招聘人員的聘期考核,在聘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內進行,按優秀、合格、不合格確定考核等次。聘期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的依據。
(四)公開招聘人員根據本單位編制情況,考核合格后,可優先納入編制范圍。
第七條 職稱評聘
符合申報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條件的公開招聘人員,用人單位應積極創造條件并支持公開招聘人員參加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考試和評審。政府人事部門按照職稱評聘的有關規定為其辦理評聘手續,不占用本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等級職數。
第八條 崗位管理
公開招聘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聘用合同后,應服從用人單位管理,并按照用人單位提供的崗位積極工作。用人單位使用公開招聘人員要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崗位使用,需要調換崗位的,應事先向公開招聘人員說明,經公開招聘人員同意后變更聘用合同,并報政府人事部門備案。
第九條 續聘與解聘
(一)聘用合同期滿,考核合格以上的,工作需要繼續聘用的,經政府人事部門審核同意,可辦理合同續聘。
(二)對聘期考核為不合格等次的公開招聘人員,用人單位可以按合同規定與其解除聘用關系,并報政府人事部門確認。
(三)用人單位與公開招聘人員解除聘用合同應符合法律、法規及聘用合同的規定,聘用合同解除后,雙方聘用關系終止。
第十條 爭議與仲裁
公開招聘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人事爭議時,應按合同約定辦理。合同沒有約定的事項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可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或向有管轄權的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十一條 管理職責
公開招聘人員管理工作由政府人事、財政、公安、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及用人單位協同負責,各司其職。
(一)政府人事部門是公開招聘人員的主管部門,負責公開招聘人員合同鑒證、續聘、解聘、教育培訓和考核等宏觀管理、監督指導。
(二)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公開招聘人員經費核撥和支付情況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公安部門負責為公開招聘人員辦理落戶手續。
(四)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負責本系統公開招聘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聘用合同并實施監督管理工作。
(五)用人單位負責按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落實本單位公開招聘人員的管理,包括聘用、使用、考核、續聘、解聘、辦理社會保險等。
第三章 公開招聘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 經費來源
公開招聘人員的經費按照所在單位財政供養渠道解決。市財政局憑市人事局批準的聘用文件、簽訂的《聘用合同書》、《機關事業單位增人計劃卡》和核定的工資標準核撥經費。
第十三條 工資待遇
(一)公開招聘人員工資實行同崗同酬,即享受單位同類人員的各種工資福利待遇。聘用到全額事業單位的全部由財政負擔;聘用到差額事業單位的部分由財政負擔;聘用到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由單位負擔。
(二)公開招聘人員的聘用單位及崗位發生變化,按新聘單位和崗位重新確定工資。
(三)公開招聘人員執行三至六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內根據其學歷、工作經歷執行相對應的試用期工資。試用期滿執行相對應的工資標準。
第十四條 休假
公開招聘人員享受單位同類人員的帶薪年休假、婚假、產假、探親假等各種休假待遇。
第十五條 社會保險
聘用期內,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及時為公開招聘人員辦理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工傷等社會保險,其費用由財政、用人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比例分別承擔。
第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
公開招聘人員享受聘用單位同類人員的住房公積金待遇。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第十八條 其他單位由政府人事部門組織公開招聘的人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不一致的,按國家和上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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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