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撤銷權: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的相對人主動撤銷其意思表示的權利
2. 行使撤銷權應注意:
1) 撤銷權只能在追認權人進行追認前行使
2) 須為善意行使撤銷,否則,不得行使撤銷權,只可行使催告權。
3) 撤銷的意思表示,必須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3. 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撤銷民事行為與效力未定民事行為的區別:
1) 無效的條件不同
2) 無效時間不同
3) 主張無效的人不同
4. 民事行為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后果:
1) 返還財產
2) 賠償損失
3) 追繳財產
5.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為中規定一定的條件,并且把該條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為確定當事人的民事行為發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效力的根據的民事法律行為。
6. 不得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主要包括:
1) 妨礙相對人權利行使的
2) 違背社會公德或社會利益的
7. 對設定條件的要求:
1) 應該是將來發生的事實
2) 應是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
3) 應是當事人任意選擇的事實
4) 應是合法的事實
8. 附條件的分類:
1) 延緩條件與解除條件
2) 肯定條件與否定條件
9.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在法律行為中設定一定的期限,并把該期限的到來作為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依據的民事法律行為。
10. 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的法律制度。
11. 代理的特征:
1) 代理人須在代理權限范圍之內實施代理行為。
2)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
3) 代理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4) 被代理人對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12. 下列民事行為不得代理:
1) 具有人身性質的民事法律行為。
2) 內容違法的行為、侵權行為。
3) 當事人約定只能由義務人親自履行的債務。
13. 代理的分類:
1)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2) 一般代理與特別代理
3) 單獨代理與共同代理
4) 本代理與再代理
14. 指定機關:
1) 人民法院
2) 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精神病人所在單位
3) 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民事訴訟中,沒訴訟能力的人,又沒有法定代理人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訴訟代理人)
15. 代理權行使: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獨立、依法有效地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以達到被代理人所希望的或者客觀上符合被代理人利益的法律效果。
16. 代理權行使的原則:
1) 不得擅自轉委托的原則
2) 禁止代理權濫用原則
3) 禁止越權代理的原則
4) 禁止違法代理的原則
17. 代理權的消滅:又稱代理權的終止,是指代理人資格的喪失。
18. 委托代理權消滅的原因:
1) 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實施完成
2) 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3) 代理人死亡
4) 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5) 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19. 當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委托代理人繼續實施的代理行為有效:
1) 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2) 被代理人的繼承人均予以承認的
3) 被代理人與代理人約定到代理事項完成時代理終止的
4) 在被代理人死亡之前已經進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為了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完成的。
20. 法定代理權、指定代理權消滅的原因:
1)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2)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 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 指定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5) 其他原因氫氣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
21. 無權代理: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活動。
22. 表見代理:是指本屬于無權代理,但因本人的行為而使無權代理行為具有外表授權的特征,足以是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權代理并因此與行為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該行為與有權代理發生相同的法律后果。
23. 時效的性質:
1) 時效是一種具體的法律實施
2) 時效是事件
3) 時效具有強行性
24. 時效的作用:
1) 確立時效制度,有利于穩定社會經濟關系,確保交易安全
2) 確立時效制度,有利于促使權利人積極行使權利
3) 確立時效制度,有利于司法機關公正司法。
25. 訴訟時效: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司法機關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的法律制度。
26. 訴訟時效的特征:
1) 訴訟時效屬于消滅時效
2) 訴訟時效期間屬于可變期間,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中止,中斷和延長
3)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雖消滅了權利人的勝訴權,但權利人的實體權利并不消滅
4) 訴訟時效屬于強制性的規定。
27. 訴訟時效的種類:
1) 普通訴訟時效:2年
2) 特別訴訟時效:(1)短期訴訟時效(2)長期訴訟時效
3) 權利最長保護期限:20年 (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侵害之日起算)
28. 短期訴訟時效:1年
1)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民事權利
2) 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經聲明的,買受人或者受害人要求賠償的民事權利
3)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租人向延付或拒付租金的承租人要求給付租金及賠償損失的民事權利。
4) 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寄存人請求賠償的民事權利。
5) 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
6) 海上貨物和運輸損害賠償請求權
29. 長期訴訟時效:2年以上
1) 環境損害賠償請求權:3年
2) 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5年
30. 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1) 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債權,訴訟時效從期限屆滿時起算
2) 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債券,自債權給予債務人清償債務的寬延期屆滿時起算
3)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從條件成就時開始起算
4)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從期限屆滿時開始計算
5) 請求他人不作為的債權之請求權,從義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起算。
6) 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債權之請求權,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及侵害人時開始計算。
7) 人身傷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的,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侵害引起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8) 權利人雖知被害事不知侵害人的,應從確知侵害人時起算。
9) 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包括癡呆人)權利受害的,應自監護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時起算
10)《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2年訴訟時效期間,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算。
11)《海商法》規定就海上旅客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2年訴訟時效期間
『1』 有關旅客人身傷害的請求權,自旅客離船或者應當離船之日起算
有關旅客死亡的請求權,發生在運送期間的,自旅客應當離船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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