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法:是指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之間、法人之間、非法人團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一切法律規范的總和。
2. 民法學的研究對象:民法學是以民法為研究對象的科學,是法學中的一門分支學科。
3. 民法的調整對象: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4. 民事財產關系:財產關系是以財產為客體,具有經濟內容的社會關系。
5. 民事財產關系的特征:
1) 財產關系以財產為客體
2) 財產關系以經濟利益為內容
3) 財產關系體現的經濟利益可以與特定主體相分離
6. 財產關系的分類:
1) 靜態財產關系:又稱財產支配關系,是財產在特定主體支配下形成的支配者與社會一般人之間的財產關系。
2) 動態財產關系:又稱財產流轉關系,是財產由一主體向另一主體轉移時,在財產轉讓者與受讓者之間形成的財產關系。
7. 民事人身關系:又稱人身非財產關系,是指人與人之間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身份而形成的,不以主體的經濟利益為內容,而以主體的人身利益為內容的社會關系。
8. 民事人身關系的特征:
1) 人身關系以主體的人身為其發生和存在的基礎
2) 人身關系不體現主體的經濟利益而體現主體的人身利益。
3) 人身關系體現的人身利益具有專屬性。
9. 人身關系的分類:
1) 人格關系
2) 身份關系
10. 民法的體系是指民法的內部組織結構。
11. 民法的淵源:是指民法的表現形式。
12. 民法的直接淵源:制定法。
13. 在我國,可作為民法淵源的制定法的有以下兩類:
1) 法律。(1)憲法(2)民事基本法(3)單行民事法律(4)綜合性單行法
2) 準法律。(1)國務院及其各部委制定的法規(2)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性文件(3)地方性法規
14. 民法的間接淵源:習慣和法理。
15. 民法的性質:
1) 民法為私法
2) 民法為權利法
3) 民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
16. 民法的基本原則:是體現市民社會和商品經濟的根本要求,貫穿民事立法、司法、守法的始終,具有普遍效力和衡平作用的指導思想和基本準則。
1) 平等原則
2) 自愿原則
3) 私權神圣原則
4) 誠實信用原則
5) 公平原則
6) 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17. 民事法律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系,是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結果。
18. 民事法律關系的特征:
1) 民事法律關系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
2) 民事法律關系是受國家強制力保障其實現的社會關系
3) 民事法律關系是受民法支配的法律關系
19. 民事法律關系的分類:
1) 財產權民事法律關系與人身權民事法律關系
2) 絕對權法律關系與相對權法律關系
3) 建立權利性民事法律關系和保護性民事法律關系
4) 單一民事法律關系和復合民事法律關系
20. 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是指構成民事法律關系必須具備的條件。(主體、內容、客體)
21. 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又稱民事權利義務主體,或稱民事主體,指參與民事法律關系,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的人。
22. 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權利主體所享受的權利和義務主體所承擔的義務,即民事權利和義務。
23. 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
1) 物
2) 行為
3) 智力成果
4) 人身利益
24. 民事權利: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權利主體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規定,根據自己的意愿實現一定利益的權利。
25. 民事權利的分類:
1) 人格權、身份權、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繼承權
2) 人身權和財產權
3) 絕對權和相對權
4) 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
5) 既得權與期待權
6) 主權利和從權利
7) 原權與救濟權
26. 絕對權:又稱對世權,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權利
27. 相對權:又稱對人權,是指其效力僅及于特定民事主體的權利。
28. 支配權:權利主體對客體直接支配并禁止他人妨礙其支配客體的權利。(排他性,物權,他物權,知識產權,人身權)
29. 請求權:權利主體要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債權)
30. 形成權:是指僅憑權利主體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就能使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權利。(撤銷權,解除權,抵消權,追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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