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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考試民法復習資料二

發表時間:2018/11/22 16:19:13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1. 抗辯權:權利主體所享有的對抗對方請求權的權利(例: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先訴抗辯權)

2. 既得權:已經具備實現權利的全部條件,由權利主體實際享有的權利。(所有權,債權)

3. 期待權:不具備實現權利的全部條件,權利主體還未實際享有,將來可能實現,也可能不實現的權利。

4. 民事權利的行使:民事權利主體通過一定行為實現民事權利的內容

5. 民事權利的保護:(1)公力救濟(2)私力救濟

6. 民事義務:是指民事法律關系的義務主體為滿足權利主體法律上的利益而必須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法律約束。

7. 民事義務的特征:

1) 民事義務具有強制性

2) 民事義務具有限定性

8. 無權利的義務:合同關系中當事人在發生不可抗力時的通知義務。

9. 無義務的權利:形成權。

10. 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依法應當承擔的制裁性法律后果。

11. 民事責任的特征:

1) 民事責任是民事主體違法民事義務的法律后果

2) 民事責任是以財產責任為主的法律責任

3) 民事責任具有補償性

4) 民事責任是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可以由雙方主體協調的法律責任。

12. 民事責任的分類:

1) 侵權責任、違約責任和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民事責任

2) 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

3) 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

4) 一人責任和多人責任

5) 單方責任和雙方責任

6) 按份責任和連帶責任

7) 有限責任和無限責任

13. 民事責任形式:

1) 停止侵害

2) 排除妨礙

3) 消除危險

4) 返還原物

5) 恢復原狀

6) 修理、重做、更換

7) 賠償損失

8) 支付違約金

9) 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10)賠禮道歉

14. 民法上的物:是指能夠為人力控制并具有價值的物質對象,物是人的重要財產

15. 物的特征:

1) 必須是權利客體

2) 能夠滿足人們的生產或生活的某種需要

3) 能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

16. 物的分類:

1) 動產與不動產

2) 種類物與特定物

3) 流通物與限制流通物

4) 可分物與不可分物

5) 主物與從物

6) 原物與孳息

7) 可消耗物與不可消耗物

8) 單一物、合成物與集體物

17. 不動產:是指依自然性質或法律的規定不可移動的物

18. 民事法律事實:是指符合民法規范,能夠引起民事法律事實關系變動的客觀現象

19. 民事法律事實的分類:

1) 自然事實:(1)狀態(2)事件

2) 人的行為:(1)合法行為(2)違法行為

20. 民事法律行為:公民或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21. 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

1) 民事法律行為是以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為必備要素的民事行為

2) 民事法律行為是以發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為目的的民事行為

3) 民事法律行為是一種合法的民事行為

22. 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

1) 口頭形式

2) 書面形式

3) 視聽資料記載形式

4) 推定形式

5) 沉默形式

23. 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

1) 單方民事法律行為與雙方民事法律行為

2) 有償民事法律行為和無償民事法律行為

3) 諾成性民事法律行為與實踐性民事法律行為

4) 要式民事法律行為與不要式民事法律行為

5) 主民事法律行為與從民事法律行為

6) 有因民事法律行為與無因民事法律行為

7) 財產民事法律行為與身份民事法律行為

8) 財產處分民事法律行為與財產負擔民事法律行為

24. 民事行為的一般有效要件:

1)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實

3) 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25. 欠缺有效條件民事行為的含義:是指因在不同程度上缺少民事法律行為有效條件,導致不發生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效力處于不確定狀態的民事行為

26. 無效民事行為:是指不具備民事法律行為根本性有效要件,因而不能發生當事人預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為。

27. 無效民事行為的分類:

1) 欠缺相應民事行為能力人所實施的行為

2) 因受欺詐而實施的行為

3) 因受脅迫而實施的行為

4) 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

5) 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6)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

28. 可變更、撤銷的民事行為:

1) 重大誤解的行為

2) 顯失公平的行為

3) 乘人之危而實施的行為

4) 欺詐、脅迫損害相對人利益的民事行為

29.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種類:

1) 欠缺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行為

2) 欠缺處分權的行為

3) 欠缺代理權的行為

4) 欠缺同意的債務承擔行為

30. 催告權:相對人在得知民事行為有效力欠缺的事實后,將此事告知追認權人并催其在一定期間內作出追認或拒絕的確定意思表示的行為。(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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