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告死亡的要件及程序
1.要件
(1)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限。分為一般情形和特殊情形,特殊情形是較為重要的考點。宣告死亡的普通期間為4年,即最普遍的杳無音訊的情形;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為2年,例如遭遇游泳海嘯,登珠峰遭遇暴風雪,馬航MH370等。極特殊情形,即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不可能生存的,不受2年限制。意外事件的含義與2年的一致,關鍵點在于經有關機關證明不可能生存,這時不受2年時間限制,例如2001年的中美南海撞機事件,飛行員王偉跳傘后下落不明,后被確認犧牲,這種情形就屬于經有關機關證明不可能生存的。另外,也要注意這些時間點與宣告失蹤的比較記憶。宣告失蹤為下落不明滿2年。
(2)利害關系人向法院申請。一是利害關系人的范圍應為有權利義務關系的人,例如父母、子女等近親屬;債權人等。二是只能向法院申請。這與宣告失蹤一致。
(3)法院依特別程序宣告。非經法院宣告,不能確認自然人被宣告死亡。這一點與宣告失蹤一致。
2.程序:需要注意的是其中的公告期,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一般為1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不可能生還的為3個月。而宣告失蹤公告期為3個月。
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如果作出死亡宣告,則其一,關于死亡時間,判決作出之日為死亡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為死亡日期。其二,宣告死亡的一般法律后果為“妻離子散家破人亡”,特殊情況下還發生另外的法律后果。
一般后果:
1.妻離:婚姻關系自動終結。可以改嫁、續弦。
2.子散:子女可以被依法收養。
3.家破:財產可以被繼承。
4.人亡:法律上視為死人。
5.特殊后果:如果失蹤人并未真正死亡,則其在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依然有效。例如某男非洲務工期間被宣告死亡,但其實際上被當地某部落相中,搶走做了上門女婿,則宣告死亡期間某男實施的贈與、借貸等民事法律行為依然有效。如有沖突,則以其實施的法律行為為準。例如甲被宣告死亡,其房產被依法繼承,可甲又立遺囑將房產進行了分配,則最終遺產的分配以遺囑為準。
三、宣告死亡撤銷的法律后果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的,經由本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可以撤銷死亡宣告。
1.婚姻關系:自行恢復;配偶再婚或向民政局書面聲明不愿恢復的除外。注意一點,即只要配偶再婚過,哪怕撤銷時已是單身狀態,也不能自行恢復。
例如,甲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妻再婚,后其妻又喪偶,則甲被撤銷死亡宣告時即使其妻單身,婚姻關系也不能自行恢復。
2.子女收養:合法收養的,不得以未經本人同意為由主張收養無效。
3.財產繼承:善意申請人—有權要求返還財產,無法返還的應適當補償。惡意申請人:返還+賠償。第三人合法取得的不必返還。例如,甲被宣告死亡期間,其房產被其子繼承,其子后又將房產以市價賣于乙,則甲死亡宣告被撤銷后,乙不必返還房子,由甲之子適當補償甲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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