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共同犯罪條件有三:
主體必須是兩個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犯罪人必須有共同犯罪的行為;共同犯罪人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但是在實際生活當中關于共同犯罪是否構成的情形還有一些爭議,因此我們還需要反面去了解不夠成共同犯罪的相似情形。
1、共同過失行為:由于共同犯罪要求共同的意思聯絡,而過失不存在意思聯絡行為,因此,雖然客觀上共同造成了同一后果,但缺少共同犯罪的主觀方面,因此不屬于共同犯罪情形。
2、同時犯:有相同的故意犯罪內容而沒有意思聯絡。例如甲乙二人碰巧同時入戶盜竊一戶人家,但是事前沒有聯絡,雖然造成了同一損害后果但是同樣不具有事前的意思聯絡,各自分別構成犯罪而不構成共犯。
3、同時實施犯罪而故意內容不同:雖然二者都實施了犯罪行為但是所報的主觀態度是不同的,此時對于造成的結果也應該分別定罪處罰。
4、實行犯過限:共同實施了犯罪但是其中有人實施超出共謀范圍的其他行為。此時對于超出部分也不構成共同犯罪。例如甲乙入室盜竊,甲望風乙行竊,行竊過程中還實施了強奸行為,此時甲乙之構成盜竊罪的共同犯罪,而強奸罪只有乙單獨構成。
據此我們會發現,在判定共同犯罪的過程當中,共同的意思聯絡是比較重要的判斷標準和條件,在實際做題過程中需要找準題目信息從而進行準確判斷。相信通過大家不斷的練習,就能夠清楚進行考點區分,也歡迎大家到中公課堂和我們共同學習相關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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