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初始注冊的,應當自取得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之日起5年內由本人向注冊初審機構提出。
本規定施行前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5年內由本人向注冊初審機構提出。
超過規定時間申請初始注冊的,按逾期初始注冊辦理。
準予注冊的申請人,由應急管理部核發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證書(紙質或電子證書)。
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需要延續注冊的,應向注冊初審機構提出延續注冊申請。有效期滿未延續注冊的,可根據需要申請重新注冊。
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在注冊有效期內變更注冊的,須及時向注冊初審機構提出申請。
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初始注冊、延續注冊、變更注冊、重新注冊和逾期初始注冊的具體要求按相關規定執行。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的,由發證機構撤銷其注冊證書,5年內不予重新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有關情況應當由注冊證書發證機構向社會公布,促進信息共享。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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