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監督管理與自律管理相結合原則
《證券法》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需要可以設立派出機構,按照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在國家對證券發行、交易活動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設立證券業協會,實行自律性管理。”“國家審計機關依法對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接縱然稱霸、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進行審計監督。”
我國對證券市場的管理包括國家統一監管與行業自律管理。兩者在主體、性質、依據、范圍、手段等方面均有不同,兩者相結合,既有利于維護國家統一監管的權威性,又有利于發揮行業協會的積極作用。
四、證券發行、交易有關的機構
《證券法》規定了與證券發行、交易有關的六大機構,包括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證券業協會和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一) 證券交易所
1. 證券交易所的概念
證券交易所是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按照證券交易所的組織形式不同,證券交易所可以分為會員制證券交易所和公司制證券交易所兩類。會員制證券交易所是非營利性的法人組織;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是以公司形式出現的營利性法人。《證券法》規定,進入證券交易所參與集中交易的,必須是證券交易所的會員。我國實行會員制,上交所、深交所在章程中規定其為“實行自律管理的會員制法人”。
投資者應當與證券公司簽訂證券交易委托協議,并在證券公司開立證券交易賬戶,以書面、電話以及其他方式,委托該證券公司代其買賣證券。
證券公司根據投資者的委托,按照證券交易規則提出交易申報,參與證券交易所場內的集中交易,并根據交易結果承擔相應的清算交收責任。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規則進行的交易,不得改變其交易結果。在證券交易所內從事證券交易的人員,違反證券交易所有關交易規則的,由證券交易所給予紀律處分;對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資格,禁止其入場進行證券交易。
2. 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和解散
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和解散,由國務院決定。
申請設立證券交易所,首先由中國證監會進行審核,再報國務院進行批準。
設立證券交易所必須制定章程。證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證券交易所必須在其名稱中標明證券交易所字樣。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證券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稱。
3. 證券交易所的組織機構
會員大會是證券交易所的權力機構,決定證券交易所的重大問題。證券交易所可以自行支配的各項費用收入,應當首先用于保證其證券交易場所和設施的正常運行并逐步改善。實行會員制的證券交易所的財產積累歸會員所有,其權益由會員共同享有,在其存續期間,不得將其財產積累分配給會員。證券交易所設理事會。證券交易所設總經理一人,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任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證券交易所的負責人:
(1) 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5年。
(2) 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
(3)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4) 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5) 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6)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7) 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4. 證券交易所的職責
(1) 證券交易所應當為組織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證券市場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經證券交易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
(2) 證券交易所有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股票、公司債券的暫停上市、恢復上市或者終止上市的事務。
(3) 因突發性事件而影響證券交易的正常進行時,證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術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發性事件或者為維護證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證券交易所可以決定臨時停市。證券交易所采取技術性停牌或者決定臨時停市,必須及時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4) 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交易實行實時監控,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對異常交易的情況提出報告。證券交易所應當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信息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及時、準確地披露信息。證券交易所根據需要,可以對出現重大異常交易情況的證券賬戶限制交易,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5) 證券交易所應當從其收取的交易費用和會員費、席位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額設立風險基金。風險基金由證券交易所理事會管理。證券交易所應當將收存的風險基金存入開戶銀行專門賬戶,不得擅自使用。
(6) 證券交易所依照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上市規則、交易規則、會員管理規則和其他有關規則,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二) 證券公司
證券公司,是指依法成立、經營證券業務以及相關業務的機構。設立證券公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證券業務。證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證券法》規定設立的經營證券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公司必須在其名稱中標明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字樣。
1. 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
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證券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1) 證券經紀;(2) 證券投資咨詢;(3) 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4) 證券承銷與保薦;(5) 證券自營;(6) 證券資產管理;(7) 其他證券業務。
證券公司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的證券公司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2. 證券公司的設立條件
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2) 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2億元。
(3) 有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注冊資本。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因業務范圍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其經營前列業務范圍第(1)項至第(3)項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 5 000萬元;經營第(4)項至第(7)項業務之一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億元;經營第(4)項至第(7)項業務中兩項以上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億元。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和各項業務的風險程度,可以調整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但不得少于前款規定的限額。
(4)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5) 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
(6) 由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
(7)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務院于2008年4月23日通過《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規定了設立與變更、組織機構、業務規則與風險控制、客戶資產的保護、監督管理措施等。證券公司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審慎經營,履行對客戶的誠信義務。證券公司的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不得濫用權利,占用證券公司或者客戶的資產,損害證券公司或者客戶的合法權益。國家鼓勵證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提法開展經營方式創新、業務或者產品創新、組織創新和激勵約束機制創新。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對證券公司的監管職責。
3. 證券公司的經營權限
證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經營的權利,其合法經營不受干涉。除此,《證券法》主要規定了證券公司的經營限制:
(1) 證券公司不得為其股東或者股東的關聯人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2)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離措施,防范公司與客戶之間、不同客戶之間的利益沖突。證券公司必須將其證券經紀業務、證券承銷業務、證券自營業務和證券資產管理業務分開辦理,不得混合操作。
(3) 證券公司的自營業務必須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不得假借他人名義或者以個人名義進行。證券公司不得將其自營賬戶借給他人使用。
(4) 證券公司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應當存放在商業銀行,以每個客戶的名義單獨立戶管理。證券公司不得將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
(5) 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不得接受客戶的全權委托而決定證券買賣、選擇證券種類、決定買賣數量或者買賣價格。
(6) 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
(7) 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未經過其依法設立的營業場所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
(8) 證券公司應當妥善保存客戶開戶資料、委托記錄、交易記錄和與內部管理、業務經營有關的各項資料,任何人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上述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9)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業務、財務等經營管理信息和資料。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權要求證券公司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信息、資料。證券公司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或者提供的信息、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完善。
4. 證券公司經營的風險控制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證券公司的凈資本,凈資本與負債的比例,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凈資本與自營、承銷、資產管理等業務規模的比例,負債與凈資產的比例,以及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等風險控制指標作出規定。證券公司從每年的稅后利潤中提取交易風險準備金,用于彌補證券交易的損失,其提取的具體比例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對證券公司的財務狀況、內部控制狀況、資產價值進行審計或者評估。
為了控制和化解證券公司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保障證券業健康發展,國務院于2008年4月23日通過了《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該條例規定了證券公司的停業整頓、托管、接管、行政重組、撤銷、破產清算和重整、監督協調以及法律責任等。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處置證券公司風險工作進行組織、協調和監督。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以及省級人民政府建立處置證券公司風險的協調配合與快速反應機制。處置證券公司風險過程中,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維護社會穩定。處置證券公司風險過程中,應當保障證券經紀業務正常進行。
5. 證券公司從業人員的任職要求
(1) 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正直誠實,品行良好,熟悉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并在任職前取得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任職資格。
(2) 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開除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和被開除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招聘為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
(3)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職的其他人員,不得在證券公司中兼任職務。
(4) 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能勤勉盡責,致使證券公司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重大風險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撤銷其任職資格,并責令公司予以更換。
6. 證券公司經營不善的法律責任
(1) 證券公司的凈資本或者其他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證券公司的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情形,對其采取相應的措施。
(2) 證券公司的股東有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行為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責令其轉讓所持證券公司的股權。股東按照要求改正違法行為、轉讓所持證券公司的股權前,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限制其股東權利。
(3) 證券公司違法經營或者出現重大風險,嚴重危害證券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證券公司采取責令停業整頓、制定其他機構托管、接管或者撤銷等監管措施。
(4) 在證券公司被責令停業整頓、被依法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間,或者出現重大風險時,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對該證券公司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財務以下措施: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處境;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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