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是為證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記、存管與結算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我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是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其股東是滬、深兩家證券交易所。
1. 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自有資金不少于人民幣2億元。
(2) 具有證券登記、存管和結算服務所必需的場所和設施。
(3) 主要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必須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4)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名稱中應當標明證券登記結算字樣。
2.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履行下列職能:
(1) 證券賬戶、結算賬戶的設立。
(2) 證券的存管和過戶。
(3) 證券持有人名冊登記。
(4) 證券交易所上市證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5) 受發行人的委托派發證券權益。
(6) 辦理與上述業務有關的查詢。
(7)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證券登記結算采取全國集中統一的運營方式。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章程、業務規則應當依法制定,并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證券持有人持有的證券,在上市交易時,應當全部存管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不得挪用客戶的證券。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設立結算風險基金,用于墊付或者彌補因違約交收、技術故障、操作失誤、不可抗力造成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損失。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從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收入和收益中提取,并可以由結算參與人按照證券交易業務量的一定比例繳納。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的籌集、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四) 證券交易服務機構
證券交易服務機構是指從事證券投資咨詢、財務顧問、資信評估、資產評估、會計實務等業務,為證券發行和證券交易提供專業性服務的機構。
1. 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審批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2. 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人員,必須具有證券專業知識和從事證券業務或者證券服務業務2年以上經驗。認定其證券從業資格的標準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3. 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1) 代理委托人從事證券投資。
(2) 與委托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證券投資損失。
(3) 買賣本咨詢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股票。
(4) 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5)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 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投資咨詢機構和資信評級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或者收費辦法收取服務費用。
5. 證券服務機構為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等證券業務制作、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對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五) 證券業協會
證券業協會是證券業的自律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證券公司應當加入證券業協會。1991年8月28日,我國成立了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證券業協會的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團體會員為證券公司;個人會員只限于證券市場管理部門有關領導以及從事證券研究及業務工作的專家,由協會根據需要吸收。
1. 證券業協會的權力機構為由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證券業協會章程由會員大會制定,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會員大會每兩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經常務理事會決議可臨時召開。證券業協會設會長、副會長。證券業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成員依章程的規定由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2. 證券業協會履行下列職責:
(1) 協助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教育和組織會員執行法律、行政法規。
(2) 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
(3) 收集整理信息,為會員提供服務。
(4) 制定會員應遵守的規則,組織會員單位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開展會員間的業務交流。
(5) 調解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糾紛。
(6) 組織會員就證券業的發展、運作及有關內容進行研究。
(7) 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協會章程的,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8)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賦予的其他職責。
(六)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市場實行監督管理,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是指中國證監會,它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是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的主管部門。
1.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職責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1) 依法制定有關證券市場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并依法行使審批或者核準權;
(2) 依法對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登記、存管、結算進行監督管理;
(3) 依法對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服務機構的證券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4) 依法制定從事證券業務人員的資格標準和行為準則,并監督實施;
(5) 依法監督檢查證券發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開情況;
(6) 依法對證券業協會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7) 依法對違反證券市場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8)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2.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權采取的措施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1) 對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2) 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3) 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
(4) 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通訊記錄等資料;
(5) 查閱、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
(6) 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銀行賬戶;對有證據表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凍結或者查封;
(7) 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15個交易日;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15個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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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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