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91麻豆免费免费国产在线_男女福利视频_国产一区二区三区小向美奈子_在教室里和同桌做校园h文

當前位置:

2012年中級會計師考試科目經濟法強化講義第四章(1)

發表時間:2012/5/22 9:59:51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關注公眾號

3. 證券投資基金份額

證券投資基金份額,是指基金投資人持有基金單位的權利憑證。證券投資基金,是指通過公開發售基金份額籌集資金,由資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組合方式進行的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證券投資方式。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設立并取得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擔任,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證券投資基金,依照其運作方式不同,可以分為封閉式基金和開放式基金。

(1) 封閉式基金,是指經核準的基金份額在基金合同期限內固定不變,基金份額可以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交易,但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得申請贖回的基金。

(2) 開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額總額不固定,基金份額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場所申購或者贖回的基金。

開放式基金包括股票型基金、債券型基金、貨幣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基金、傘形基金、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上市開放式基金等。

4. 認股權證

權證,是指證明持有人擁有特定權利的契約,持有權證的投資者有權在到期時(或到期前)以約定價格買入或賣出特定證券。按照未來權利的不同,權證可以分為認購權證和認沽權證,分別表明未來買入權利和未來賣出權利的權證。

認股權證,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給予持證人的無限期或在一定期限內,以確定價格購買一定數量普通股份的權利憑證。認股權證是持證人認購公司股票的一種長期選擇權,本身不是權利證明書,其持有人不具備股東資格,認股權證的收益主要來自其依法轉讓的收益。

5. 期貨

期貨是一種跨越時間的交易方式。買賣雙方透過簽訂標準化合約,同意按約定的時間、價格與其他交易條件,交收指定數量的現貨。

按照現貨標的物的種類不同,期貨可以分為商品期貨與金融期貨:

(1) 商品期貨,由上海期貨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負責經營,主要品種有農產品期貨、金屬期貨和能源期貨。

(2) 金融期貨,由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負責經營,主要品種有外匯期貨、利率期貨和股指期貨等。

(三) 證券市場的結構和要素

證券市場是指證券發行與交易的場所,具有直接交換權利、利益和風險的特征,在籌集資本、引導投資、配置資源方面有著不可替代的獨特功能。

1. 證券市場的結構

證券市場的結構,是指證券市場的構成及其各部分之間的量比的關系。證券市場的結構包括縱向結構和橫向結構:

(1) 證券市場的縱向結構,是指按照有價證券進入市場的順序而形成的結構,包括發行市場和交易市場:發行市場,又稱“一級市場”或“初級市場”,是發行人以籌集資金為目的,按照一定的發行條件和程序,向投資者出售證券所形成的市場;交易市場,又稱“二級市場”或“次級市場”,是已發行的證券通過買賣交易實現流通轉讓的場所。

(2) 證券市場的橫向結構,是指依據有價證券的品種而形成的結構,包括股票市場、債券市場、投資基金市場以及金融衍生品市場等。

2. 證券市場的要素

證券市場的要素,包括證券市場參與者、證券市場交易工具和證券交易場所等。

(1) 證券市場參與者,包括證券發行人、證券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上市公司、證券中介機構(證券經營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證券交易場所(證券交易所和其它交易場所)、證券自律性組織(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管機構等。

(2) 證券市場交易工具,包括經允許發行、交易的各種類型的證券品種。

(3) 證券交易場所,包括證券交易所以及柜臺交易市場、第三市場和第四市場等。

除了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外,我國還有如下市場:① 中國證券交易系統有限公司經營管理的NET系統和全國證券自動報價系統(STAQ系統)等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但交易日益萎縮;② 柜臺交易市場(OTC),是指在交易所以外的各種證券交易機構柜臺上進行的證券交易市場;③ 第三市場,是指非交易所會員在交易所以外從事大筆證券交易而形成的市場;④ 第四市場,是指機構投資者之間在交易所以外直接進行大筆證券交易而形成的市場。

二、證券法概述

(一) 證券法的概念

證券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證券法,專指《證券法》。廣義的證券法,是指調整證券發行與交易活動中以及證券監管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證券法調整的社會關系,包括發生在證券發行人、證券投資者、證券中介機構以及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管機構之間的證券發行關系、證券交易關系、證券中介服務關系、證券統一監管關系以及證券自律性管理關系等。

(二) 證券法的法律淵源

證券法的法律淵源,包括《證券法》統轄下一系列有關證券發行、交易和監管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1. 法律,包括《證券法》、《公司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等。

2. 行政法規,包括《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和《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等。

3. 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主要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制定,包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券期貨規章制定程序規定》等。

(三) 證券法適用的對象

《證券法》原則上適用于在中國境內發行和上市交易的各類證券品種:

1. 《證券法》適用于在中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證券法》未規定的,適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2. 《證券法》適用于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如《證券投資基金法》等。

3. 證券衍生品種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證券法》的原則規定,如《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

4. 境內公司股票以外幣認購和交易的,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具體辦法,如《國務院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的規定》(1995)。

《證券法》主要規范境內發行和上市交易的證券品種,據此,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和可轉換公司債券均需獲得中國證監會的核準,國債、金融債、企業債的發行由其他政府主管部門負責核準;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公司債券、國債、企業債的上市交易由證券交易所進行核準和監督。對境內企業到境外發行證券或將其證券在境外上市交易,《證券法》規定:“境內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到境外發行證券或者將其證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國務院的規定批準。”具體有兩種情況:

1. 境內注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并到境外上市:此類公司到境外發行股票均由中國證監會批準。

2. 境外注冊的中資控股上市公司:此類公司在境外上市視情況不同需取得中國證監會的批準或事后到中國證監會備案。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到境外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企業,由中國證監會就有關事宜征求投資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的意見。有關部門如無不同意見,中國證監會即對企業的申請材料依法阿進行審查。

三、證券法的基本原則

證券法的基本原則是證券法的基本精神的體現,是證券發行、證券交易和證券監管都必須遵循的最基本的準則。它貫穿于證券立法、執法和司法活動的始終。根據《證券法》的規定,在證券發行、交易和監管中,應當遵循以下六大原則:

(一) 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證券法》規定:“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其中,公開原則是證券發行、交易制度的核心,只有以公開為基礎,才能實現公平和公正。

1. 公開原則,是指有關證券發行、交易的信息要公開,讓投資者在充分了解真實情況的基礎上自行作出投資決策。貫徹公開原則的基本要求是,公開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公開的形式包括向社會公告,將有關信息刊登在保值或刊物上,將有關資料置備于有關場所。供公眾隨時查閱等。

2. 公平原則。是指證券市場的所有參與者在法律上都具有平等地位,在市場中機會平等。貫徹公平原則的基本要求是,投資者能夠公平地參與競爭、公平地面對機會和風險。

3. 公正原則,是指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執行統一的規則,適用統一的規范。貫徹公正原則的基本要求是,證券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違法行為同樣受法律制裁。

(二) 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原則

《證券法》規定:“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應當遵守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1. 自愿原則,是指當事人有權按照自己的意愿參與證券發行與證券交易活動,任何機構、組織或個人都不得非法干預,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

2. 有償原則,是指在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中,一方當事人不得無償占有他方當事人的財產和勞動。

3.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有關各方當事人應當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參與民事活動要誠實守信、客觀公正、信守承諾,不弄虛作假,不欺人騙人。

(三) 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原則

《證券法》規定:“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這一原則得到《證券法》的具體規則的充分貫徹。

(四) 分業經營、分業管理原則

《證券法》規定:“證券業和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托、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 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原則

“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是《證券法》的立法宗旨之一。證券市場的發展必須依靠社會公眾的支持,投資者的熱情和信心是證券市場穩健發展的重要保證。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也是國際證監會組織(IOSCO)的《證券監管目標與原則》(1998)明確確立的證券監管的三個目標中的首要目標。

為了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證券法》規定:“國家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由證券公司繳納的資金及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組成,其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證券法中的具體規則,諸如發行上市保薦、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高管人員誠信義務與責任、關聯融資、擔保的限制、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信息披露、禁止證券欺詐行為等,均貫徹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原則。

2012年中級會計師考試科目經濟法強化講義第二章匯總

2012年中級會計師考試科目經濟法強化講義第一章匯總

(責任編輯:xll)

5頁,當前第2頁  第一頁  前一頁  下一頁
最近更新 考試動態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費章節課

課程推薦

      • 中級會計職稱

        [協議護航班-不過退費]

        7大模塊 準題庫資料 協議退費校方服務

        1680起

        了解課程

        756人正在學習

      • 中級會計職稱

        [沖關暢學班]

        5大模塊 準題庫資料 不過續學校方服務

        880起

        了解課程

        559人正在學習

      • 中級會計職稱

        [精品樂學班]

        3大模塊 準題庫自主練習校方服務精品課程

        480起

        了解課程

        437人正在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