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我國的外債管理體制
(一)我國的外債情況
1979年以前,我國基本上不借外債,也不接受外國投資。此后,積極利用外資是對外開放政策的主要內容之一。1980年年末我國外債余額還不到50億美元,到“八五”期末突破1 000億美元大關。由于鼓勵外商直接投資是我國利用外資政策的主要內容,所以,我國外債增加幅度不大。截至2016年9月末,我國全口徑外債余額為14 320億美元。雖然外債絕對規模較大,但負債率、債務率和償債率等有關指標一直低于國際公認的警戒線。
我國外債的總體結構特征是:①從期限結構看,中長期外債占38%;短期外債占62%。短期外債中,與貿易有關的信貸占44 010。②從機構部門看,廣義政府債務占 8%;中央銀行債務占5%;銀行債務占42%;其他部門債務占28%;直接投資;公司間貸款債務占17%。③從債務工具看,貨幣與存款占23%;貸款占22%;貿易信貸與預付款占19%;直接投資公司間貸款占17 %;債務證券占15%;特別提款權(SDR)分配占1%;其他債務負債占3%。④從幣種結構看,本幣外債占40%;外幣外債(含SDR分配)占60%。在外幣登記外債余額中,美元債務占79%,歐元債務占8%,港元債務占5%,日元債務占4%,特別提款權和、其他外幣債務合計占4%。
(二)我國的外債管理制度
我國對外債實行分類多頭管理,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為外債管理主體。財政部是政府外債的統一管理部門,國家發改委負責一年期以上的中長期外債的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一年期以內(含一年)的短期外債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借用國際商業貸款不需事先批準,但其短期外債余額和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之和要嚴格控制在其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額的差額內。我國對外債還實行登記管理,債務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借用外債,并辦理外債登記。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負責外債的登記、賬戶、使用、償還以及結售匯等管理、監督和檢查。債務人為財政部門的,應在每月初10個工作日內逐筆向所在地外匯管理局辦理外債登記;債務人為境內銀行的,應通過外匯管理局相關系統逐筆報送其借用外債信息;其他境內債務人應在規定時間內到所在地外匯管理局逐筆辦理外債登記。
近年來跨境人民幣業務迅猛發展,人民幣外債規模不斷增加,為更全面反映我國外債總體規模,從2015年起,國家外匯管理局按季對外公布我國全日徑外債數據。所謂全口徑外債指的是將人民幣外債計入我國外債統計的范圍之內的外債。包含兩個部分,第一部分是以外幣表示的對外債務;第二部分是隨著我國人民幣國際化程度的提高,直接以人民幣形式存在的外債。人民幣外債和外幣外債的不同之處主要表現在,人民幣外債與外幣外債在計價貨幣與償付貨幣上存在本質區別,在面臨匯率劇烈波動及在對外償付債務時對一國外匯儲備造成的影響也存在差異,從而對本國經濟運行和金融體系造成的影響也有較大區別。具體地說,外幣外債易受匯率波動的影響,在發生危機時可能加重債務人的償債負擔;而人民幣外債不存在貨幣錯配風險和匯率風險等,特別是沒有外匯償付風險,并不直接消耗外匯儲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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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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