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國的外匯管理體制
(一)我國外匯管理體制的改革
改革開放以前,我國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由于外匯資源短缺,一直實行比較全面而嚴格的外匯管制。1978年實行改革開放戰略以來,我國外匯管理體制改革沿著逐步縮小指令性計劃,培育市場機制的方向,有序地由高度集中的外匯管理體制向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外匯管理體制轉變。1996年12月我國實現了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同時在資本項目下仍然實行外匯管理,初步建立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外匯管理體制。2001年以來,我國主動順應加入世貿組織和融入經濟全球化的挑戰,進一步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繼續完善經常項目可兌換,穩步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推進貿易便利化。
(二)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條件下的經常項目管理
1996年12月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后,為了區分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交易,防止無交易背景的逃騙匯及洗錢等違法犯罪行為,在經常項目下仍然實行真實性審核。根據國際慣僦,這并不構成對經常項目可兌換的限制。(1)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留或者賣給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
(2)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
(3)境內機構經常項目用漚,除個別項目須經外匯管理部門進行真實性審核外,可以直接按照市場匯率憑相應的有效憑證用人民幣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或從其外匯賬戶上對外支付。
(4)實行進出口收付匯核銷制度。貨物出口后,由外匯管理部門對相應的出口收匯進行核銷;進口貨款支付后,由外匯管理部門對相應的到貨進行核銷。
(三)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條件下的資本項目管理
按照“循序漸進、統籌規劃、先易后難、留有余地”的改革原則,我國逐步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目前,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均需調回境內。
(1)直接投資。我國對外商直接接投資外匯亡管理一直比較寬松。近幾年,不斷放寬境內企業對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支持企業“走出去”。外商投資企業的資本金、投資資金等需開立專項賬戶保留;外商投資項下外匯資本金結匯可持相應材料直接到外匯管理部門授權的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其他資本項下外匯收入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后可以結匯;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項下支出經批準后可以從其外匯賬戶中匯出或者購匯匯出。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向境外直接投資或者從事境外有價證券、衍生產品發行、交易,應當按照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國家規定需要事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備案的,應當在外匯登記前辦理批準或者備案手續。2010年10月以來,啟動跨境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試點,一方面,支持外商以人民幣出資在我國進行直接投資;另一方面,允許國內企業以人民幣開展境外直接投資。2015年6月1日起,取消外匯年檢和境外再投資備案,全國推廣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意愿結匯,直接投資無須前置性審批,直接投資實現完全可兌換。
(2)證券投資。在證券資金流入環節,境外投資者可直接進入境內B股市場,無須審批;境外資本可以通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QFII)間接投資境內A股市場,買賣股票、債券等,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境內證券投資必須在批準的額度內,2013年3月推出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RQFII)業務,香港、新加坡和英國等地投資者可以通過此機制投資境內A股市場;境內企業經批準可以通過境外上市(H股),或者發行國際債券及離岸人民幣債券,到境外募集資金調回使用。證券資金流出逐步放松,渠道增加。外匯指定銀行可以買賣境外非股票類證券;允許符合條件的銀行集合境內機構和個人的人民幣資金,在一定額度內購匯投資于境外固定收益類產品;允許符合條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等證券經營機構在一定額度內集合境內機構和個人自有外匯,用于在境外進行的包含股票在內的組合證券投資;允許符合條件的保險機構運用自有外匯或購匯投資于境外固定收益類產品及貨幣市場工具,購匯額按保險機構總資產的一定比例控制。
(3)其他投資。對外債實行計劃管理。允許境內居民(包括法入和自然人)以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設立境外融資平臺,通過反向并購、股權置換、可轉債等資本運作方式在國際資本制場上從事各類股權融資活動;允許跨國公司在集團內部開展外匯資金運營;允許個人合法財產對外轉移。
(四)新形勢下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化
為進一步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近年來,外匯管理局繼續推進外派管理簡政放權。一方面,繼續創新和優化外匯管理公共服務流程,簡化辦事流程,提高外匯管理公共服務魘量和效率;另一方面,持續落實法規清理長效機制,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更新現行有效外匯籬理主要法規目錄,便利市場主體了解和使用外匯管理法規。2016年1月,中圉人民銀行發布《關于擴大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試點的通知》,面向27家金融機構和注冊在上海、天津、廣州、福建四個自貿區的企業,擴大本外幣一體化的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試點。2016年4月末,國家外匯管理局配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于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的通知》,決定自5.月3日起,將本外幣一體化的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試點擴大至全國范圍隨的金融機構和企業。對金融機構和企業不實行外債事前審批,而是由金融機構和企業在與其資本或凈資產掛鉤的跨境融資上限內,自主開展本外幣跨境融資。這一政策的實施,進一步豐富了境內市場主體特別是中資企業的融資渠道,有助予降低融資成本,解決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更好地服務和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為配合中國人民銀行進一步開放境內銀行間債券市場,2016年5月,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關于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對境外機構投資者實行登記管理,境外機構投資者應通過結算代理人辦理外匯登記;不設單家機構限額或總限額,境外機構投資者可憑相關登記信息,到銀行直接辦理資金匯出入和結匯或購匯手續,不需再到國家外匯管理局進行核準或事前的審批;資金匯出沒有鎖定期及分期匯出的安排。截至2016年12月底,已經有超過30個境外機構或產品在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完成備案。2016年2月,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定》,進一步放寬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QFII)額度限制,并簡化審批流程。相關政策實施以后,市場反映良好,截至2016年8月底,共有270家QFII機構獲批814. 78億美元額度。2016年9月初,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關于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進一步提高對RQFII和QFII機構外匯管理的一致性,推動境內金融市場開放。在支持實體經濟發展、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方面,2016年4月,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關于進一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完善真實性審核的通知》,主要內容包括進一步擴大銀行持有的結售匯頭寸下限、統一中外資企業借用外債政策、簡化A類企業收結匯手續、明確貨物貿易離岸轉手買賣單證審核要求、規范貨物貿易風險提示函制度等9項措施,積極助力于企業降低收結匯資金成本,更加靈活地使用外債資金。在加強外匯形勢監測分析與風險防范方面,近年來,國家外匯管理局進一步完善對l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修訂《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制度》。同時,堅決打擊各種外匯違規行為。針對跨境資金違規流動開展各類專項檢查,加大對大要案件和地下錢莊等外匯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維護外匯市場正常秩序。
(責任編輯: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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