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信用擔保機構
(一)信用擔保機構概述
信用擔保是指企業在向銀行融通資金或其他相關經濟潘動過程中,據根合同約定,由第蔓方機構以保證的方式為債務人提供擔保,在債務人不能按約履行債務時,由擔保機構承擔合同約定的償還責任,從而保障銀行或相關債權人債權實現的一種金融支持方式。而信用擔保機構正是專業從事信用擔保活動的金融機構。
按照擔保機構與政府的關系,可分為政策性擔保公司與商業性擔保公司;按擔保公司的業務范圍,可分為融資性擔保公司與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目前,我國只是將融資性擔保公司納入監管體系。以下的介紹限于融資性擔保公司。
依據2010年3月頒布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經監管部門批準,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經營以下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業務:①貸款擔保;②票據承兌擔保;③貿易融資擔保;④項目融資擔保;⑤信用證擔保;⑥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同時,經監管部門批準,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兼營以下部分或全部業務:①訴訟保全擔保;②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其他履約擔保業務;③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④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⑤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①吸收存款;②發放貸款;③受托發放貸款;④受托投資;⑤監管部門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
(責任編輯: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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