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財務公司
財務公司又稱金融公司,是為企業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及產品銷售提供金融服務,以中長期金融業務為主的非銀行機構。其在各國的名稱不同,業務內容也有差異。但多數是商業銀行的附屬機構,主要用于吸收存款。中國的財務公司不是商業銀行的附屬機構,是隸屬于大型集團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財務公司起源于西方,世界上最早的財務公司于1716年在法國創辦,后來英、美等國相繼成立了財務公司。由于各國的金融制度不同,各國財務公司的性質、業務范圍也有所不同。在我國,財務公司都是依托于大型企業集團而成立的,主要是為企業集團成員單位的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和產品銷售提供金融服務。
財務公司主要是通過其對內部的結算功能,利用企業集團內部單位資金運動的時間差、空間差和生產環節差,有效聚集資金,運用信貸杠桿功能,靈活調度安排資金運用,實現企業集團內部資源優化配置,利用現有的各項金融工具服務于企業集團,成為企業集團的融資中心、結算中心與信貸中心,增強企業集團的經濟凝聚力,優化企業集團的經濟結構,促進企業集團良性發展。財務公司作為一種新型的金融機構與其他類型的金融機構一起,強化了金融體系的功能,促進了金融機構之間的分工與協作。從1987年我國第一家企業財務公司成立至今,經過多年的發展,財務公司在我國已經具有一定的規模,在促進我國大型企業的發展方面發揮了應有的作用。
根據2004年7月27日中國銀監會公布并于同年9月1日實施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規定,財務公司可以從事的主要業務有:①對成員單位辦理財務和融資顧問、信用簽證及相關的咨詢、代理業務;②協助成員單位實現交易款項的收付;③經批準的保險代理業務;④對成員單位提供擔保;⑤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委托貸款及委托投資;⑥對成員單位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⑦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內部轉賬結算及相應的結算、清算方案設計;⑧吸收成員單位的存款;⑨對成員單位辦理貸款及融資租賃;⑩從事同業拆借。2006年12月,修改后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頒布實施。新版《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對財務公司的性質做出更明確的界定,降低了財務公司的準入門檻,擴大了其業務范圍,強化了對財務公司的風險控制。
(責任編輯: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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