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信托機構
(一)信托公司概述
信托公司是指從事信托業務,充當受托人的金融機構。信托公司的業務主要是按照委托人指明的特定目的或要求,收受、經營或運用信托資金及信托財產。信托機構通過對各種信托業務的開展,可以向社會提供財產管理、專家理財、資金融通等一系列金融服務。
現代信托業起源于英國的尤斯制,尤斯制是一種財產轉移的制度,在中世紀的英國,人們的財產轉移與財產繼承受到有關法律條款的限制,為了規避這些限制,人們采取信托(委托他人)的方式來保全財產。后來,有關財產轉移的限制逐步取消,信托的主要功能由原來的規避財產轉移限制變為財產管理。隨著經濟的貨幣化程度不斷加深,信托所管理的財產由原來以不動產為主逐步向以金融資產為主過渡,管理的方式與過程也越來越多地通過各種金融工具來進行,使得信托活動轉化為一種金融活動。為此;現代信托機構不僅成為金融機構的一個重要分支,而且與銀行、保險、證券一同構成現代金融業的四大支柱。
(二)信托公司的職能
(1)財務管理職能。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根據信托條款對受托財產進行財產管理,由于信托公司是專業的財產管理機構,擁有眾多的專門人才與專業技術,更能發揮出財務管理優勢,從而給受益人提供更高的財產收益。
(2)融通資金職能。信托公司在財產事務的管理活動中,具有籌措資金和融通資金的功能。在貨幣信用經濟條件下,各經濟主體財產的相當一部分都會以貨幣資金的形態存在,因此,對信托活動實施財務管理的過程,必然伴隨著貨幣資金的融通過程。
(3)溝通協調經濟關系職能。信托公司通過業務活動,可以為交易各方建立相互信任的關系,在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之間建立多邊的經濟關系,使之天然地成為各經濟主體的“代理人”“擔保人”“見證人”“咨詢人”…“中介人”,為交易各方建立相互信任的關系,為經營者提供可靠的經濟信息,為委托人的財產尋找投資出路。
(4)社會投資職能。信托業務的開拓與延伸,必然伴隨著投資行為的出現,也只有在信托機構享有投資權和具有適當的投資方式的條件下,其財務管理的職能發揮才有可靠的基礎,因此,信托公司開辦投資業務是其必然選擇,也是世界上許多國家開展信托業務的普遍做法。
(三)我國信托機構概況
我國的信托機構萌發于20世紀20年代,1917年上海房業儲蓄銀行設立保管部,開辦信托業務;1918年浙江興業銀行也設立了信托部;1919年,聚興誠銀行上海分行成立信托部,這是我國最早的三家經營信托業務的金融機構。1949年,新中國成立以后,我國對官僚資本信托機構實行了接管、沒收、改造,對民營信托機構實行限制、利用、改造,保留下來的信托機構在一定范圍內試辦一些信托業務。1953年,我國開始實施第一個五年計劃,全面實行計劃經濟,在金融領域實行大-統的銀行體制,信托機構取消、業務停辦。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我國開始了經濟體制的改革。信托機構重新出現,停辦多年的信托業務開始恢復。經國務院批準,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集團)1979年10月4日在北京成立,簡稱中信公司(集團)。這是我國改革開放以來成立的第一家規模最大的專業信托投資機構。2001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生效后,我國的信托業穩步地走向法制化、規范
化發展的軌道。2007年1月23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信托公司管理辦法》,該辦法規定,我國的信托公司可以從事以下部分或全部業務:①資金信托;②動產信托;③不動產信托;④有價證券信托;⑤財產或財產權信托;⑥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⑦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并購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業務:⑧受托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證券承銷業務;⑨辦理居間、咨詢、資信調查等業務;⑩代保管及保管箱業務。2015年12月,我國頒布了《信托公司行業評級指引(試行)》,新規定將信托公司分為A、B、c三級,評級結果將作為衡量信托公司風險程度、監管規劃和合理配置監管資源、采取監管措施和行動的主要依據。該文件除了對信托公司開展業務范圍產生影響外,還將結合新的凈資本管理辦法,對信托公司的業務開展產生引導作用。
(責任編輯: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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