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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勞動與社會保險政策
第十七章社會保險
第一節基本養老保險
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保障勞動者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物質幫助和服務,以保證其晚年基本生活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二、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計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計入個人賬戶一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計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國務院1997年7月發布《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規定了企業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即企業繳費比例一般不得超過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費比例不低于本人工資的4%,以后逐步提高到8%。2005年發布的《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T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改革了個人賬戶的有關規定,即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于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三、勞動者退休條件及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一)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其中,統籌養老金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基礎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按照現行規定,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實施后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本決定實施后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
《社會保險法》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就是說,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二是累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15年。
目前執行的《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于"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對職工退休年齡分不同情況作出了規定:一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二是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達到一定年限的,退休年齡為男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45周歲;三是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此外,部分國有企業的職工可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在距離法定退休年齡前,經本人申請,也可辦理提前退休手續。
辦理退休的手續,一般由用人單位負責,在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向禮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勞動行政部門申報。
(三)繳費不足15年的處理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繳費至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累計繳費不足15年(含延長繳費),且未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后,應當書面告知其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后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后,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跨省流動就業,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 2009 ]66號)有關待遇領取地的規定確定繼續繳費地后,可按照規定延長繳費。
四、基本養老保險的發放和調整機制
(一)基本養老金的發放
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的內容主要包括:
(1)委托銀行發放。這是較為普遍的一種做法,銀行代發養老金免收手續費。(2)通過郵局寄發。對異地安置或居住在偏遠農村的離退休人員多采用這樣的做法。(3)社會保險機構直接發放。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只對少數高齡孤老、行動不便以及有特殊困難的離退休人員上門直接發放:另一種是采取與銀行聯辦儲蓄所等形式發放。(4)依托社區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社區現有組織機構、人員及服務設施發放養老金。(5)設立派出機構發放。(二)基本養老金的調整機制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由國務院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目前的調整幅度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當地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年增長率的一定比例。基本養老保險金調整包括:一是調整范圍。一般截至上年度末已離退休人員,本年新退休人員執行當年調整機制。二是調整幅度。一般為當地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增長率的40%~60%,并向退休時間早、待遇水平低的群體傾斜。 五、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社會保險法》規定,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目前,執行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下列規定辦理: (1)參保人員返回戶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就業參保的,戶籍所在地的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2)參保人員未返同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但對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3)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以上年齡規定限制,應在調入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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