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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登記機關應當公開登記檔案,并接受公眾查詢不動產登記制度是建立和完善物權法律制度的基礎。但是,究竟哪些人可以查詢和復制登記資料,在立法征求意見過程中有不同的意見。有一種觀點認為,任何人都可以查詢和復制,所有的社會公眾都可以進行查詢。持這種觀點的主要基于以下三個理由:第一個理由是,物權公示的目的就是要公開登記資料,讓社會公眾都能夠知道物權歸屬的狀況。第二個理由是,如果權利人選擇進行登記,登記行為本身也就表明他并不把所要登記的內容作為個人隱私,登記的資料就是準備要公開的,因此不屬于隱私的范疇,也不屬于商業秘密。第三個理由是,如果一部分人可以進行查詢、復制,而另外一部分人不能進行查詢、復制,就需要做出一些限制性的規定,在實際操作中所需的成本比較高。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對于享有不動產物權而不想進行交易的權利人來說,沒有必要使其不動產物權登記信息讓社會公眾都知道。對于想要受讓不動產物權的當事人來說,也無須了解所有的不動產物權登記信息,需要了解的只是對方需要出讓的不動產物權信息。因此,沒有必要規定不動產登記資料向全社會公眾開放。
對于這個問題,國外的規定也不一樣,有的國家、地區是允許大家都可以查詢,有的則做出某種限制。瑞士民法典規定,任何人均有權獲悉在不動產登記簿上登記的不動產所有權人為何人。經初步證據證明為有利益關系者,有權請求查閱不動產登記簿或請求就此制作內容摘要。任何人不得提出其不知不動產登記簿上登記的抗辯。日本不動產登記法規定,任何人都可以繳納手續費,而請求交付登記簿的謄本、節本或地圖及建筑物所在圖的全部或一部的副本。并且,以有利害關系部分為限,可以請求閱覽登記簿及其附屬文件或地圖、建筑物所在圖。德國法律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和相關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不動產登記簿。
立法機關經研究,認為物權公示本來的含義或者真正目的,不是要求全社會的人都知道特定不動產的信息。物權公示雖然是針對不特定的人,但這個不特定的人不是全社會的人。登記資料只要能夠滿足合同雙方當事人以外或者物權權利人以外的人中可能和這個物權發生聯系的這部分人的要求,就達到了登記的目的和物權公示的目的了。如果不加區別地認為所有人都可以去查詢、復制登記資料,實際上是一種誤導,做了沒有必要做的事情,甚至會帶來沒有必要的麻煩。因此,本條規定,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復制登記資料,登記機構應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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