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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房產經紀人考試經紀概論復習指導1

發表時間:2011/6/1 13:31:23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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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房產經紀人考試課 程,全面的了解房產經紀人考 試教材的相關重點,小編特編輯匯總了2011年房產經紀人考試相關知識的輔導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第一章 房地產經紀概述

第一節 經紀與經紀人

一、經紀的內涵

二、經紀的作用

三、經紀的活動特點

 四、經紀活動的方式

五、經紀收入

六、經紀人的基本涵義

七、經紀人的特點

八、經紀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節 房地產經紀與房地產經紀人

一、發展房地產經紀的必要性

 二、房地產經紀的服務性

三、房地產經紀活動的基本類型

 四、房地產經紀人

第三節 房地產經紀行業的發展及其意義

1、經紀:促成市場交易的有償中介服務行為。

2、經紀的作用:

① 傳播經濟信息

② 加速商品流通

③ 優化資源配置

④ 推動市場規范完善

 ⑤ 促進社會經濟發展。

3、經紀最基本的作用是:溝通供需雙方,發揮信息傳播作用。

4、推動市場規范完善:

① 經紀業務的展開和發展,有助于專業市場發展。

②經紀業務的展開和發展,推動了市場硬件和軟件的現代化。

③經紀人可以積累大量的交易經驗,能夠把握交易的規律性特點,通過企業的委托業務,影響企業在競爭中的行為從不規范轉向規范。

5、經紀活動的特點:

①活動范圍的廣泛性

①活動內容的服務性

③活動地位的屬向性

④活動目的的有償性

⑤活動責任的確定性

 ⑥活動的非繼續性。

6、經紀公司的自營買賣不屬于經紀行為。

7、第三主體是經紀活動中發生委托行為的必要前提。接受不存在第三主體的委托事項不屬經紀服務。

8、傭金是經紀人應得的合法收入,它是交易的達成為前提的。

9、大多數經紀人與委托人之間無長期固定的合作關系。

10、經紀活動最主要的方式是:居間、代理、行紀。

11、居間:是最基本的經紀行為。通過訂立合同、撮合交易、吸取報酬(可從雙方收取)。經紀人與委托人之間沒有長期固定的合作關系。

12、代理:以委托人的名義與第三方進行交易,委托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經紀人只收取委托人的擁金。經紀人與委托人之間有長期固定的合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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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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