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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解釋:第四十六條【礦藏、水流、海域的國家所有權】
第四十六條 礦藏、水流、海域屬于國家所有。
【解釋】本條是關于礦藏、水流、海域的國家所有權的規定。
(一)礦藏屬于國家所有
礦藏,主要指礦產資源,即存在于地殼內部或者地表的,由地質作用形成的,在特定的技術條件下能夠被探明和開采利用的,呈固態、液態或氣態的自然資源。本法依據憲法規定礦藏屬于國家所有。礦藏屬于國家所有,指國家享有對礦產資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憲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除外。”礦產資源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只有嚴格依照憲法的規定,堅持礦藏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才能保障我國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和滿足各方面對礦產資源日益增長的需求,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礦產資源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一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1995年12月國務院發布的《關于整頓礦業秩序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所有權的通知》中規定:“礦產資源是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1994年3月國務院發布的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三條中規定:“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一些具體的礦產行政法規也規定了一些礦產的國家所有權。如1994年12月國務院發布的鄉鎮煤礦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煤炭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1993年10月國務院發布的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條例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石油資源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有。"1982年1月國務院發布的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海、領海、大陸架以及其他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資源管轄領域的石油資源,都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有。”1990年2月國務院發布的鹽業管理條例第三條中規定:“鹽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國家對鹽資源實行保護,并有計劃地開發利用。國家鼓勵發展鹽業生產,對鹽的生產經營實行計劃管理。"1982年8月國家經委發布的《關于重新頒發天然水晶管理辦法的通知》第二項規定:“水晶礦產是國家的寶貴財富,屬全民所有。依附于土地的水晶資源,不因土地所有權而改變其全民所有的性質。未經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私自開采。”
國家對礦藏的所有權可以有多種行使方式。民法通則第八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國家所有的礦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開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礦產資源法第三條第三款中規定:“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準取得探礦權、采礦權,并辦理登記。”礦產資源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國家保障依法設立的礦山企業開采礦產資源的合法權益。”依照規定,民事主體可以依法取得開發和經營礦藏的權利,其性質為采礦權。取得該權利后,通過開發和經營礦藏取得對礦藏的所有權。民事主體取得采礦權并不影響國家的所有權。國家保護合法的采礦權。但該采礦權與對礦藏的所有權不同,前者是他物權,后者是所有權。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利用。
(二)水流屬于國家所有
水流,指江、河等的統稱。此處水流應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形態的水資源。水是人類生存的生命線,人類因水而生存,因水而發展。然而,本世紀人類卻面臨著嚴重的水資源問題。水資源短缺幾乎成為世界性的問題。我國是水資源貧乏的國家,人均水資源僅為世界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同時,水資源在時間和地區分布上很不平衡,由于所處的獨特的地理位置和氣候條件,使我國面臨水資源短缺、洪澇災害頻繁、水環境惡化三大水問題,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全局影響。
本法規定水流屬于國家所有。水流屬于國家所有,指國家享有對水流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憲法第九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水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水資源屬于國家所有。水資源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在征求意見過程中,有的建議將“水流”修改為“水資源”。考慮到憲法中的用詞是“水流”,本法中仍然依照憲法使用“水流”一詞。水流是我國最寶貴的自然資源之一,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只有嚴格依照憲法的規定,堅持水流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才能保障我國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和滿足各方面對水資源日益增長的需求,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
(三)海域屬于國家所有
海域,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的水面、水體、海床和底土。這是一個空間資源的概念,是對傳統民法中“物”的概念的延伸與發展。內水,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向陸地一側至海岸線的海域。領海這個概念是隨公海自由原則的確立而形成的,它是指沿著國家的海岸、受國家主權支配和管轄下的一定寬度的海水帶。我國是海洋大國,擁有近三百萬平方公里的管轄海域,相當于陸地國土面積的1/3,擁有18000多公里的大陸岸線,14000多公里的島嶼岸線,蘊藏著豐富資源,包括生物資源、礦產資源、航運資源、旅游資源等。對于豐富的資源,國家有責任實施管理,對于我國遼闊的海域,需要由國家行使管理職能。這些管理,是以海域的國家所有權為法律依據的。
本條明確規定海域屬于國家所有。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條第一款中規定:“海域屬于國家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海域所有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海域。”長期以來,在海域權屬問題上存在一些模糊認識,出現了一些不正常的現象。個別地方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擅自將海域的所有權確定為本地所有或者某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用海單位在需要使用海域時直接向鄉鎮和農民集體經濟組織購買或者租用;個別鄉鎮竟然公開拍賣海域或者灘涂;有的村民認為,祖祖輩輩生活在海邊,海就是村里的。這些認識和行為,不僅導致海域使用秩序的混亂,而且損害了國家的所有權權益。因此,本法明確規定海域屬于國家所有。海域屬于國家所有,指國家享有對海域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這不僅能正本清源,糾正思想上的錯誤認識,而且有助于樹立海域國家所有的意識和有償使用海域的觀念,使國家的所有權權益能在經濟上得到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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