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其他房屋租賃管理
一、 已購公房租賃管理
已購公房指城鎮職工根據國家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按照成本價(或者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對于已購公房租賃管理,各地政策不一,以廣州為例,《廣州市已購公有住房上市規定(2008修訂)》規定,已購公有住房已按標準價或成本價付清房款,取得房地產權證的,可以抵押,出租;已購公有住房上市的,按出售、交換、贈與、抵押、出租的有關法律、法規,辦理交易過戶、產權登記、抵押登記、租賃登記手續;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后,原產權人及其配偶不得再享受按福利優惠政策分配、租住、購買公有住房。而部分地區如北京、上海已取消了已購公房上市租賃管理規定。
二、廉租住房租賃管理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補貼或實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住房困難的家庭提供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廉租住房只租不售。2007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民政部、財政部等七部門聯合發布的《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令第162號)以及2010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民政部、財政部聯合下發《關于加強廉租住房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建保[2010]62號),明確了廉租住房的管理規定。
(一)供應對象
廉租住房供應對象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二)廉租住房租金標準
實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實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積和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確定。有條件的地區,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實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內的租金。
(三)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終止
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辦法》、《關于加強廉租住房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終止的情形主要有:
1.承租人已不符合規定條件的;
2.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調換和轉讓廉租住房的;
3.改變廉租住房用途的;
4.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三、公共租賃住房管理
公共租賃住房指通過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機構,參照市場租價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難家庭提供可租賃的住房。2010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7部門聯合下發《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對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有關內容作出規定。
(一)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
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將新就業職工和有穩定職業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來務工人員納入供應范圍。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范圍和供應對象的收入線標準、住房困難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和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賃住房。
(二)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水平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水平,由市、縣人民政府統籌考慮住房市場租金水平和供應對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并按年度實行動態調整。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可以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對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費用的,可以通報其所在單位,從其工資收入中直接劃扣。
(三)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
公共租賃住房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一般為3至5年,合同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制訂。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時繳納租金和其他費用。租賃合同期滿后承租人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續租。
(四)公共租賃住房合同終止
公共租賃住房終止的情形有:
l_違法出借、轉租或閑置
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轉租或閑置,也不得用于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承租人違反規定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責令退出。
2.擁有其他住房
承租人購買、受贈、繼承或者租賃其他住房的,應當退出。
復習思考題
1.什么是房屋租賃?
2.房屋租賃的種類?
3.房屋租賃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4.商品房屋租賃合同的特征如何?
5.商品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有哪些?
6.商品房屋租賃合同當事人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7.商品房屋轉租的要求與效力如何?
8.商品房屋租賃合同單方解除的情形?
9.商品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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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