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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收回。國家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多種原因,主要有以下七種:
1)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2)國家根據城市建設發展的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3)各級司法部門沒收其所有財產而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4)土地使用者自動放棄土地使用權的;
5)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連續2年未使用的;
6)不按批準用途使用土地的;
7)鐵路、公路、機場、礦場等核準報廢的土地。
國家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時,對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根據實際情況應給原土地使用者適當補償。
例題1:國家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原因有( ) 。(2003年房地產估價師制度試題)
A.使用者自動放棄土地使用權 B.礦場、機場等核準報廢土地
C.非法轉讓土地 D.不按批準用途使用土地
E.轉讓時未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土地收益
答案: ABD
解析:非法轉讓土地、轉讓時未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土地收益,不屬于國家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原因。
第六節 閑置土地的處理(熟悉)
為依法處理和充分利用閑置土地,切實保護耕地,1999年4月28日,國土資源部發布了《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第5號令),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該辦法明確了閑置土地的認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閑置土地處置方案的制定和實施、閑置土地處置方式等內容。
一、閑置土地的認定
閑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①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未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自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用地批準書頒發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②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l/3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例題: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1/3,且未經批準終止開發建設滿1年的閑置土地,不正確的處置方法是( )。(2006年《土地管理基礎與法規》試題)
A.無償收回 B.安排臨時使用
C.收取土地閑置費 D.延長開發建設時間
答案:A
解析:法規考核點。國土資源部《閑置土地管理辦法》規定,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后1年內沒有開發的,或者是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應占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1/3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將被視為閑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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