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房地產稅費
第四節房產稅
房產稅是以房產為課稅對象,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稅。
一、納稅人
凡是在中國境內擁有房屋產權的單位和個人都是房產稅的納稅人。產權屬國家所有的,以經營管理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產權出典的,以承典人為納稅人;產權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以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以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為納稅人。
二、課稅對象
房產稅的課稅對象是房產,包括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房產。
三、計稅依據
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性減除10 9/6至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四、稅率
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9/6;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五、納稅地點和納稅期限
(1)納稅地點:房產所在地。
(2)納稅期限:按年計征,分期繳納。
六、減免規定
下列房產免征房產稅: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但其營業用房及出租的房產,不屬免稅范圍。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但其附設的營業用房及出租的房產,不屬免稅范圍。
(4)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5)鑒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是。
一種產品,因此,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產稅;但對售出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6)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產稅。
(7)股改鐵路運輸企業及合資鐵路運輸公司自用的房產、土地。
(8)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
自2008年3月1日起,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按市場價格向個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經國務院同意,自2011年1月28日起,上海市、重慶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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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