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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承租土地使用權的收回
(1)國家因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可以提前收回,但應對承租人給予合理補償;
(2)承租人未按合同約定開發建設、未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轉讓、轉租或不按合同約定按時交納土地租金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解除合同,依法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權;
(3)承租土地使用權期滿,承租人可申請續期。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批準的,承租土地使用權由國家依法無償收回。
7.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入股
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入股,是指國家以一定年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作為出資投入改組后的新設企業,該土地使用權由新設企業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關于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規定轉讓、出租、抵押。這種方式在目前的國有企業改制改組中采用較多,既解決了國有土地資產的流失問題,又為國有困難企業的改制改組創造了條件。這主要是針對現有國有企業使用的劃撥土地使用權需要改制時適用。
第五節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掌握)
一、土地使用權劃撥的概念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用地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劃撥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含義:
(1)劃撥土地使用權包括土地使用者繳納拆遷安置、補償費用(如城市的存量土地或集體土地)和無償取得(如國有的荒山、沙漠、灘涂等)兩種形式;
(2)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劃撥土地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未經許可不得進行轉讓、出租、抵押等經營活動;
(3)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必須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核準并按法定的程序辦理手續;
(4)在國家沒有法律規定之前,在城市范圍內的土地和城市范圍以外的國有土地,除出讓土地以外的土地,均按劃撥土地進行管理。
例題: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土地使用期限為( )。(2004年試題)
A.40年 B.50年 C.70年 D.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答案:D
解析: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劃撥土地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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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