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僅提供信息服務的房地產經紀合同不是從合同。
5、房地產經紀合同的作用:
①有效保障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②維護和保證市場交易的安全與秩序。
6、房地產經紀合同的內容:
①交易標的的價值
②當事人各自的責任以及希望履行的標準
③對經濟風險及當事人對風險造成損失的分擔的事先預定
④對履約過程中發生障礙的處理方法。
7、根據合同條款所起作用,合同條款可分為:主要條款和普通條款。主要條款也稱必要條款,是合同成立的必備條件。
8、普通條款也稱一般條款,不影響合同的成立。普通條款包括:通常條款和偶爾條款。
9、按合同條款的內容,合同條款分為:實體條款(規定當事人權利義務)和程序條款(解決爭議條款)。
10、按表現形式,合同條款可分為:明示條款和默示條款。
11、根據責任內容,合同條款可分為有責條款和無責條款。
12、無論合同是否約定違約責任,只要違約責任沒有被依法免除,違約當事人就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承擔責任。當合同約定與法律規定的違約責任有所不同時,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免責條款的特征是:
①條款具有約定性;
②預先性;
③明示性;
④免責性。
13、經紀合同的主要條款是具有共性的。提示條款一般包括:
①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合同的主體。
②標的。合同的客體。
③服務事項與服務標準。
④勞務報酬或酬金(明示合同)。
⑤合同的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⑥違約責任。
⑦解決爭議的方式。
14、經紀合同的主要類型:
①房地產代理合同與房地產居間合同;
②房地產買賣經紀合同與房地產租賃經紀合同;
③一手房經紀合同與二手房經紀合同;
④房地產買方代理合同與房地產賣方代理合同。
15、房地產代理合同與房地產居間合同是房地產經紀合同的最基本兩種形式。㈠房地產代理合同;㈡房地產居間合同;
16、代理合同的內容不是以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作為合同的成立條件,而是以被代理人確定委托代理權限和代理人接受權為合同成立條件。
17、房地產經紀人被房地產的買方或賣方授權委托代理時,其接受授權代理的事務分兩類:事務代理和商事代理活動。
18、經紀人在代理合同中的義務:㈠按照批示處理事務的義務;㈡親自處理事務的義務;㈢向被代理人報告處理事務情況的義務;㈣處理事務的收益和所得交付被代理人的義務。
19、委托人的義務:㈠承擔后果的義務;㈡承擔處理事務的費用的義務;㈢給付房地產經紀人報酬的義務;㈣承擔賠償損失的義務。
20、被代理人在授權委托經紀人處理事務中,處理事務所需要的費用的解決方式:①預付費用;②償還費用。
21、根據居間人所接受委托內容的不同,居間合同可以分為指示居間合同和媒介居間合同。
22、居間合同與代理合同的區別:記地產經紀人可以同時接受一方或相對兩方委托人的委托,向一方或相對兩方委托人提供居間服務。而代理人只有接受一方委托人的委托代理事務。
23、經紀人在居間合同中的義務:⑴如實報告義務;⑵盡力提供居間服務的義務;⑶保守秘密的義務。
24、委托人的義務:⑴支付報酬;⑵支付必要費用。
25、房地產買賣是權利的轉讓,租賃是債權經營行為。
26、房地產買賣行為一般包括:投資新建房地產的期房買賣和現房買賣、二手房買賣。
27、房屋租賃行為一般包括:投資新建房屋的期權預租、現房出租、存量房屋的出租和轉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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