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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稅的征稅對象和范圍
征稅對象
所謂房產,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學習、工作、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但獨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圍墻、暖房、水塔、煙囪、室外游泳池等不屬于房產。但室內游泳池屬于房產。
由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是一種產品,因此,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產稅;但對售出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征稅范圍
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不包括農村的房屋。
房產稅的納稅義務人
納稅義務人
1、產權屬國家所有的,由經營管理單位納稅;產權屬集體和個人所有的,由集體單位和個人納稅。
2、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納稅。
3、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納稅
4、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亦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納稅。
5、無租使用其他房產的問題。納稅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房產管理部門、免稅單位及納稅單位的房產,應由使用人代為繳納房產稅。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外籍個人、海外華僑、港澳臺同胞所擁有的房產部征收房產稅
房產稅的特點
特點
1、房產稅屬于財產稅中的個別財產稅,其征稅對象只是房屋;相關漫畫。
2、征收范圍限于城鎮的經營性房屋;
3、區別房屋的經營使用方式規定征稅辦法,對于自用的按房產計稅余值征收,對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稅。
注意房屋出典不同于出租,出典人收取的典價也不同于租金。因此,不應將其確定為出租行為從租計征,而應按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為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明確規定,產權出典的房產,由承典人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稅率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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