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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
一、城市居住區的規模與規劃布局形式
城市居住區,一般稱居住區,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規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居住區的規模通常以居住人口規模作為主要標志。居住人口規模又有居住戶數規模和居住人數規模,通常所講的居住人口規模是指居住人數規模。
居住區按居住戶數或人數規模,分為居住區、居住小區、居住組團三級。居住區,是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線所圍合,并與居住人口規模(30000~50000人、10000~16000戶)相對應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居住小區是指與居住人口規模(10000~15000人、3000~5000戶)相對應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居住組團是指與居住人口規模(1000~3000人、300~1000戶)相對應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居住區的規劃布局形式,有居住區一小區一組團、居住區一組團、小區一組團、獨立式組團等多種類型。居住區一小區一組團這種規劃布局形式,是一種三級結構,居住區由若干個小區組成,每個小區又由若干個組團組成。居住區一組團這種規劃布局形式,是一種二級結構,居住區直接由若干個組團組成。小區一組團這種規劃布局形式,也是一種二級結構,這種居住區僅為小區規模,它由若干個組團組成。
題目:小區級道路路面寬度為:(?。?。
A.6-9米
B.20-30米
C.3-5米
D.2.5-3米
答案:(A)
二、城市居住區的組成要素與用地構成
(一)居住區的組成要素
居住區的組成要素也是居住區的規劃因素,主要有住宅、公共服務設施、道路和綠地。
住宅是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住宅按層數,分為低層住宅、多層住宅、中高層住宅和高層住宅。高層住宅是指十層及以上的住宅。住宅還可分為獨立式(獨院式)住宅、雙聯式(聯立式)住宅、聯排式住宅、單元式(梯問式)住宅、外廊式住宅、內廊式住宅、躍廊式住宅、躍層式住宅、點式(集中式)住宅、塔式住宅等。
公共服務設施是居住區配套建設設施的總稱,簡稱公建,包括以下8類:(1)教育:項目有托兒所、幼兒園、小學、中學;(2)醫療衛生:項目有醫院、門診所、衛生站、護理院。(3)文化體育:項目有文化活動中心(站)、居民運動場館、居民健身設施;(4)商業服務:項目有綜合食品店、綜合百貨店、餐飲店、中西藥店、書店、便民店等;(5)金融郵電:項目有銀行、儲蓄所、電信支局、郵電所;(6)社區服務:項目有社區服務中心、治安聯防站、居委會等;(7)市政公用(8)行政管理及其他:項目有街道辦事處、市政管理機構(所)、派出所、防空地下室等。
居住區內道路分為居住區(級)道路、小區(級)路、組團(級)路和宅間小路四級。
居住區內綠地有公共綠地、宅旁綠地、公共服務設施所屬綠地和道路綠地,包括滿足當地植樹綠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建筑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頂綠地,不包括其他屋頂、曬臺的人工綠地。
題目:選用指標包括:( )。
A.高層住宅比例
B.中高層住宅比例
c.人口凈密度
D.其他建筑面積
E.住宅建筑套密度(毛)
答案:(ABCD)
題目:居住區規劃總用地中的其他用地包括( )。
A.非直接為本區居民配套建設的道路用地
B.其他單位用地
c.保留的自然村
D.不可建設用地
E.道路用地
答案:(ABCE)
(二)居住區的用地構成
居住區規劃總用地包括居住區用地和其他用地兩類。
居住區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公共服務設施用地(也稱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綠地四項。其中,住宅用地是指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間距內的用地(含宅間綠地和宅間小路等)。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是指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配套建設的、為居民服務和使用的各類設施的用地,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屬場院、綠地和配套建設停車場等。道路用地是指居住區(級)道路、小區(級)路、組團(級)路及非公建配套建設的居民汽車地面停放場地。
其他用地是指規劃范圍內除居住區用地以外的各種用地,包括非直接為本區居民配套建設的道路用地、其他單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設用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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