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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中國港臺地區房地產經紀業
香港房地產經紀業的基本制度
1.執業資質與教育訓練制度;
牌照的種類可分為:
(1)地產代理(公司)牌照。從事地產代理的公司必須持有地產代理(公司)牌照方可營業。
(2)地產代理(個人)牌照。無論是以獨資經營者、合伙人、管理公司具體業務的董事的身份,還是以地產代理業務經理的身份從事房地產代理工作的人必須獲得地產代理(個人)牌照。
(3)營業員牌照。獲得一張營業員牌照是地產代理機構從業人員最起碼的從業條件。
通過發牌制度可以提高從業人員的專業水平,保證基本的服務水準。
監管局在1999年1月1日給現時正從事地產代理工作的人士簽發過渡期牌照,作為實施發牌制度的第一步,過渡期為三年,
2.傭金制度;
3.糾紛處理制度;
根據香港《地產代理條例》的規定,在地產代理活動中出現的糾紛,主要由監管局負責處理。監管局的裁決在地方法院登記后,相當于法庭的判決。
警方可以參與處理糾紛。情節比較嚴重的糾紛,可直接訴諸法律。
4.信譽及風險賠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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