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廣大的考生系統的復習房產經紀人考試的知識點,本文將針對房產經紀人制度與政策考試第六章考點進行詳細的講解,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并在此預祝您金榜題名!
(四)關于基于判決、仲裁的登記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所有權,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房屋登記機構予以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辦理。登記機構予以登記的,應當在房屋登記簿中記載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予以登記的事實。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房屋權利歸屬或權利內容與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狀況不一致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申請或有關法律文書,辦理相應的登記。
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委員會發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證明當事人以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等非法手段獲取房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撤銷原房屋登記,收回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或者公告作廢,但房屋權利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五)關于在建工程抵押登記
以在建工程設定抵押的,當事人應當申請在建工程抵押權設立登記。在建工程抵押可變更、轉讓。已經登記在建工程抵押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當事人應當申請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在建工程竣工并經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后,當事人應當申請將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轉為房屋抵押權登記。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的其他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后,由房屋登記機構發放在建工程抵押登記證明。
(六)關于房改售房登記
(1)職工以成本價購買的住房,產權歸個人所有,經登記核實后,發給《房屋所有權證》,產別為"私產",注記:"房改出售的成本價房,總價款:元"。
(2)職工以標準價購買住房,擁有部分產權。經登記核實后,也發給《房屋所有權證》,產別為"私產(部分產權)",注記: "房改出售的標準價房,總價款:元,售房單位,產權比例為(個人);(單位)。"
(3)以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的住房,產權來源為"房改售房"。
(4)數人出資購房并要求核發房屋共有權證明,經登記核實后,分別給權利人核發《房屋所有權證》,并注明"共有"字樣,在證中注明其他共有人,根據投資比例,注記每人所占份額。
(5)對于集資建房、合作建房、單位補貼房、解困房等,原則上應以建房時所訂立的協議(或合同)中所規定的產權劃分條款為準。產權劃分條款訂立不明確的,應由當事人再行協商,補簽協議予以明確,按補簽協議劃分產權。以后,各類建房協議(或合同)凡涉及產權劃分的,都應明確規定房屋建成后的產權分配。
九、房屋登記收費
2008年4月15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財政部印發了《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規范房屋登記費計費方式和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8]9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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