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廣大的考生系統的復習房產經紀人考試的知識點,本文將主要針對房產經紀人制度與政策考試第七章考點進行詳細的講解,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并在此預祝您金榜題名!
2003年6月,原建設部制定了《業主大會規程》,其目的在于規范業主大會的活動,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
2004年9月,原建設部印發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示范文本)》,供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簽約時參考使用。同時,印發了《業主臨時公約(示范文本)》,供建設單位制定《業主臨時公約》參考使用。這兩個示范文本推動了建立業主自我管理與自我約束的機制,促進了業主自治自律與物業服務企業統一專業化管理相結合。其中,《業主臨時公約》已根據新修訂的《物業管理條例》變更為《臨時管理規約》。
2004年1月,中國物業管理協會印發了《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標準》(試行)通知,目的在于提高物業管理服務水平,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引導業主正確評判物業服務企業服務質量,樹立等價有償的消費觀念,促進物業管理規范發展。
2004年3月,原建設部頒發了《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建立了物業服務企業的資質等級,規定了不同資質等級的標準及申請、審批程序與資質管理辦法,規范物業管理市場秩序,推動物業管理市場競爭。該辦法于2007年11月進行了修訂,新修訂的辦法,更名為《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
2007年12月,原建設部、財政部制定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該辦法對商品住房及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的交存、管理、使用等內容作了全面、詳細的規定,為住房售后的維修管理,維護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2007年3月6日,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物權法》第六章,針對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的專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權和共同管理權的享有與行使,建筑區劃內道路、綠地、公用設施物業服務用房、車位、車庫等的歸屬,改變住宅原有用途、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設立、職責與權限,維修資金的歸屬、籌集與使用,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公攤、收益分配,對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關系,業主的有關義務以及對建筑區劃內損害他人合法權益行為的管理等內容作出了規定。
例題:《物業管理條例》屬于( )。(2003年房地產經紀人制度試題)
A.行政法規 B.政府規章 C.部門規章 D.國家強制標準
答案:A
解析:2003年5月28日,國務院第9次常務會議通過了《物業管理條例》。
第二節 物業管理主體(熟悉)
一、物業管理的實施原則
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體制其核心是市場化。物業管理市場的供需主體是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物業使用人。物業管理市場的協調主體是政府及其行業行政管理部門。
物業管理實施原則是業主的自我約束、自我管理與物業服務企業統一專業化管理相結合。這種結合是通過物業管理的市場競爭來實現的。業主作為物業管理的委托人,采用招標方式,將所擁有物業的物業管理服務委托給中標的物業服務企業來實施;物業服務企業通過投標競爭,選擇物業。政府則通過一系列法律、法規、政策營造物業管理的市場氛圍和環境,指導、規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大會的組建、運作及其相互關系,界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共同的行為準則,加大監管力度,規范市場主體行為,促進物業管理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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