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預售許可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商品房預售實行預售許可制度,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方能預售商品房。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證件及資料:
(1)商品房預售許可申請表;
(2)開發企業的《營業執照》和資質等級證書;
(3)土地使用權證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4)投入資金開發建設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25%以上的證明;
(5)工程施工合同及關于施工進度的說明;
(6)商品房預售方案;預售方案應當說明商品房的位置、裝修標準、竣工交付日期、預售總面積、交付使用后的物業管理等內容,并應當附商品房預售總平面圖、分層平面圖;
(7)其他有關資料。
程序
商品房預售許可依下列程序辦理:
(1)受理。開發企業按《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規定提交有關材料,材料齊全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出具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的,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
(2)審核。房地產管理部門對開發企業提供的有關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條件進行審核。開發企業對所提交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3)許可。經審查,開發企業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0日內,依法作出準予預售的行政許可書面決定,發送開發企業,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開發企業頒發、送達《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經審查,開發企業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0日內,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書面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告知開發企業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并送達開發企業。商品房預售許可決定書、不予商品房預售許可決定書應當加蓋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行政許可專用印章,《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加蓋房地產管理部門的印章。
(4)公示。房地產管理部門作出的準予商品房預售許可的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承購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售樓廣告和說明書應當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批準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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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