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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相關知識
1、保險的概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對保險的定義是:“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對于保險,可以從下列兩個方面來認識:
1.保險是分散風險、消化損失的一種經濟制度
2.保險是一種契約或是由契約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2、保險的構成
保險的構成又稱保險的要件,是指保險得以成立的基本條件。構成保險必須具備下列3個要素:
1.以特定的危險為對象
能構成保險危險的必須是:1)危險發生與否不能確定。(2)危險發生的時間不能確定。(3)危險所導致的后果不能確定(4)危險的發生對被保險人來說必須是非故意的。盡管危險的種類繁多,但構成保險的危險大體上可以歸納為3類:(1)人身危險;(2)財產危險;(3)法律責任危險。所有這些危險必須是在簽訂保險合同之后發生,如果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危險已經發生,即危險已經確定,所簽訂的保險合同應無效。
2.以多數人的互助共濟為基礎
保險是建立在“我為人人,人人為我”這一互助共濟基礎之上
的,其基本原理是集合危險、分散損失。
3.以對危險事故所致損失進行補償為目的
“無損失,無保險”。保險的機能在于進行損失補償。這種損失補償通常不是恢復已被毀
人身保險通常采取定額保險的方式,在訂立人身保險合同時就將其可能發生的損失確定下來,事故發生后就認為確定的損失是實際損失,由保險人給付預定的保險金。
題目:保險是( )、消化損失的一種經濟制度。
A.分散風險
B.消除危險
C.排除風險
D.集中風險
答案:(A)
題目:保險構成條件中“以多數人的互助共濟為基礎”的基本原理是( )。
A.排除危險
B.限制損失
C.集合危險
D.分散損失
E.補償損失
答案:(CD)
3、保險的職能
保險具有分散危險、組織經濟補償兩個基本職能。此外,在現代社會中,保險還具有融通資金的職能。
融通資金職能是指保險人通過利用集聚起來的保險基金而實現的貨幣資金融通。這是保險在上述兩個基本職能的基礎上派生出來的特殊職能。
4、保險的種類
依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保險進行分類。常見的保險分類有:(1)以保險標的的不同性質為標準,將保險分為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2)以保險標的的價值確定與否為標準,將保險分為定值保險與不定值保險;(3)以保險人所承保危險的范圍為標準,將保險分為特定危險保險與一切危險保險;(4)以保險的實施方式為標準,將保險分為自愿保險與法定保險。
題目:財產因意外事故而遭受毀損或滅失的危險稱為( )。
A人身危險
B.意外危險
C.財產危險
D.法律責任危險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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