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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解釋:第四十三條【保護耕地、禁止違法征地】
第四十三條 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
【解釋】本條是關于保護耕地、禁止違法征地的規定。
我國地少人多,耕地是寶貴的資源,且后備資源貧乏,如何保護我國寶貴的耕地資源,并合理利用,關系中華民族的生存。國家歷來重視對耕地的保護,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嚴格控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這是保障我國長遠發展、經濟平穩、社會安定的必然要求。為了切實加強土地調控,制止違法違規用地行為,針對現實生活中濫用征收權力、違法征地的行為,本條做了原則規定。
根據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有關耕地保護的基本政策是:
1.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國家實行嚴格的用途管制制度。通過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限定建設可以占用土地的區域。對各項建設用地下達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控制建設占用土地(包括占用耕地)。農用地轉用要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通過這些措施,使各項建設占用耕地的總量降到最低限度。
按照規定,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其他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2.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省級地方政府負責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采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并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個別省、直轄市確因土地后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后,新開墾耕地的數量不足以補償所占用耕地的數量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批準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進行易地開墾。
3.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對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耕地實行特殊保護。所謂“基本農田”,是指根據一定時期人口和國民經濟對農產品的需求以及對建設用地的預測而確定的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期內未經國務院批準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農田是從戰略高度出發,為了滿足一定時期人口和國民經濟對農產品的需求而必須確保的耕地的最低需求量,老百姓稱之為“吃飯田”、“保命田”。“基本農田保護區”,是指為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而依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法定程序劃定的區域。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主要是為了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對于那些影響國民經濟及農業發展的重點耕地,必須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實行嚴格管理。
4.其他。對保護耕地還有許多規定。例如:(1)非農業建設的用地原則是,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2)禁止閑置、荒蕪耕地。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3)開發未利用土地。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開發未利用的土地;適宜開發為農用地的,應當優先開發成農用地。國家依法保護開發者的合法權益。(4)土地復墾。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復墾的土地應當優先用于農業。
按照憲法、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征收的條件與程序是:
1.征收土地必須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
2.征地是一種政府行為,是政府的專有權力,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沒有征地權。同時,被征地單位必須服從,不得阻撓征地。
3.必須依法取得批準。征收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以及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由國務院批準。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國家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4.必須依法對被征地單位進行補償。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對征收的具體補償標準有專門規定。
5.征地行為必須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的監督。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同時規定,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因此,法律、行政法規對于保護耕地、征收土地都有明確的規定。征收農村土地,應當按照特殊保護耕地的原則,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切實保護耕地,保護農民利益,保障社會安定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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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