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廣大的考生系統的復習房產經紀人考試的知識點,本文將針對房產經紀人制度與政策考試第六章考點進行詳細的講解,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并在此預祝您金榜題名!
(10)依法使用本集體土地進行農業生產的,當事人應當持農用地使用合同,申請集體農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11)申請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和抵押人應當持土地權利證書、主債權債務合同、抵押合同以及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同一宗地多次抵押的,以抵押登記申請先后為序辦理抵押登記。符合抵押登記條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抵押合同約定的有關事項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上加以記載,并向抵押權人頒發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申請登記的抵押為最高額抵押的,應當記載所擔保的最高債權額、最高額抵押的期間等內容。
(12)申請地役權登記。在土地上設定地役權后,當事人申請地役權登記的,供役地權利人和需役地權利人應當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土地權利證書和地役權合同等相關證明材料。符合地役權登記條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地役權合同約定的有關事項分別記載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并將地役權合同保存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宗地檔案中。供役地、需役地分屬不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的,當事人可以向負責供役地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地役權登記。負責供役地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完成登記后,應當通知負責需役地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由其記載于需役地的土地登記簿。
3.土地變更登記
土地變更登記,是指因土地權利人發生改變,或者因土地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內容發生變更而進行的登記。
申請土地變更登記的情形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因繼承、受遺贈取得土地使用權,土地權利人姓名或名稱、地址發生變化;土地的用途發生變更。
4.土地注銷登記
土地注銷登記,是指因土地權利的消滅等而進行的登記。申請土地注銷登記的情形有: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的;依法征收的農民集體土地的;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致使原土地權利消滅的;當事人未辦理注銷登記的;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權利消滅的;非住宅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已經登記的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終止。當事人未按國土資源部《土地登記辦法》的規定申請注銷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當事人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進行注銷公告,公告期滿后可直接辦理注銷登記。土地抵押期限屆滿,當事人未申請土地使用權抵押注銷登記的,除設定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外,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直接注銷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土地登記注銷后,土地權利證書應當收回;確實無法收回的,應當在土地登記簿上注明,并經公告后廢止。
5.土地其他登記
土地其他登記是指上述土地登記類型以外的,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和查封登記等土地登記。
注:1.更正登記。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土地登記簿記載的事項確有錯誤的,應當報經人民政府批準后進行更正登記,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更換或者注銷原土地權利證書的手續。當事人逾期不辦理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經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告后,原土地權利證書廢止。更正登記涉及土地權利歸屬的,應當對更正登記結果進行公告。
土地權利人認為土地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持原土地權利證書和證明登記錯誤的相關材料,申請更正登記。利害關系人認為土地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持土地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的證明文件,申請更正登記。
2.異議登記。利害關系人認為土地登記簿記載的事項存在錯誤,而土地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又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將相關事項記載于土地登記簿,并向申請人頒發異議登記證明,同時書面通知土地登記簿記載的土地權利人。異議登記期間,未經異議登記權利人同意,不得辦理土地權利的變更登記或者設定土地抵押權。
異議登記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15日內沒有起訴的,人民法院對異議登記申請人的起訴不予受理的,或者人民法院對異議登記申請人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的情形,異議登記申請人或者土地登記簿記載的土地權利人可以持相關材料申請注銷異議登記。異議登記失效后,原申請人就同一事項再次申請異議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
3.預告登記。當事人簽訂土地權利轉讓的協議后,可以按照約定,持轉讓協議申請預告登記。對符合預告登記條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相關事項記載于土地登記簿,并向申請人頒發預告登記證明。
預告登記期間,未經預告登記權利人同意,不得辦理土地權利的變更登記或者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登記。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土地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當事人未申請土地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4.查封登記。查封登記是指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人民法院提供的查封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報經人民政府批準后將查封或者預查封的情況在土地登記簿上加以記載。
(二)房屋登記
根據《房屋登記辦法》,房屋登記包括:
1.房屋所有權登記
房屋所有登記是指,房屋登記機構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將房屋所有權或所有權變動等事項,在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為。房屋所有權登記分為: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房屋初始登記是指新建房屋申請人,或原有但未進行過登記的房屋申請人原始取得所有權而進行的登記。
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是指,房地產權利人因法定名稱改變,或是房屋狀況發生變化而進行的登記。如權利人法定名稱變更或者房地產現狀、用途變更、房屋門牌號碼的改變、路名的更改、房屋的翻、改建或添建而使房屋面積增加或減少、部分房屋拆除等。
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是指,房屋因買賣、贈與、交換、繼承等原因致使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而進行的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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