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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轉租的概念
是指房屋承租人將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為。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中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依法將承租的房屋轉租。出租人可以從轉租中獲得收益。”
轉租旗艦,原租賃合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轉租合同也隨之變更、解除或者終止。
租賃合同的自然終止和人為終止主要包括哪幾種情形?
租賃合同一經簽訂,租賃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合法租賃合同的終止一般有兩種情況:一是合同的自然終止,二是人為終止。
自然終止主要包括:
1.租賃合同到期,合同自行終止,承租人需繼續租用的,應在租賃期限屆滿前3個月提出,并經出租人同意,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2.符合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可以解除合同條款的;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因上述原因終止租賃合同的,使一方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當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人為終止主要是指由于租賃雙方人為的因素而使租賃合同終止。一般包括無效合同的終止和由于租賃雙方在租賃過程中的人為因素而使合同終止。由于租賃雙方的原因而使合同終止的情形主要有:
1.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2.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私自調換使用的;
3.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承租房屋使用用途的;
4.無正當理由,拖欠房租6個月以上的;
5.公有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閑置6個月以上的;
6.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從事非法活動的;
7.故意損壞房屋的;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收回的。
發生上述行為,出租人除中止租賃合同,收回房屋外,還可索賠由此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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